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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当前越来越被重视的一个部分,其后的损害赔偿也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性的问题。而在当前的形势政策之下,区域合作作为一个发展重点大力推广发展,长江三角洲模式作为国内较为成熟的区域化模式,与珠三角“3+2”模式和东北四省(区)模式并列对于全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如何将两者较好的结合就成为了又一个研究重点。因此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得到了学者以及民众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