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典草案中胎儿权利保护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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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越来越多的社会环境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胎儿正常的生长发育带来不利影响,致使胎儿一出世就有患有严重的畸形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身体和健康权益受到侵害。16年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对于胎儿的继承权和受赠权有了保护规定,但还有必要在立法对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明确。
  关键词:胎儿权利;侵权;损害赔偿
  胎儿在母体中遭受第三人不法行为的侵害,出世后作为原告对侵权人就其在胎儿时期施加的损害事实要求赔偿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时有发生。伴随着群众的呼声,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其中“自然人”章节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近代民法上,世界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三类。
  一、世界各国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
  总括的保护主义认为胎儿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是能以活体出生。有的直接规定,活着出生的人,从出生前就有权利能力,即从受孕时起算。根据《瑞士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胎儿为活体出生的,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虽然胎儿从受胎时起即有继承能力,但是仅限于以活体出生的,死婴是没有资格继承财产的。对于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经受胎的人,可指定成为后位受遗赠人或后位继承人。在财产分割上,考虑到要保护胎儿的利益,将分割推迟到胎儿出生时。在这段时期,母亲在胎儿应当享有的抚养费的限度内,对共同财产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2.个别的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某些具体事项上(如继承、遗赠等方面)视胎儿已经出生,由此给予胎儿利益一定的保护。如法国、日本、德国等国的民法。
  法国的司法判例和大多数的法国学者均认为《法国民法典》中“人的生命开始”并非指人的出生,而是指胚胎,因此,胎儿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在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上的规定是:视为已经出生。胎儿对继承的权利能力上,视为已经出生;但是在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孕育但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享有这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就个别事项上给胎儿利益以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它既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在某些事项上将胎儿视作已经出生。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就属于此类。
  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胎儿的权利能力的有两种不同的规制模式,一是整体式后者说是一般规则式的,即赋予胎儿完全或者部分权利能力;二是个别式的,即不赋予胎儿权利能力,而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法益来保护。
  新的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胎儿于出生前即视为出生;如果将来出生时为死体的,则溯及的丧失其权利能力,这将更有利于保护胎儿的利益。
  二、胎儿应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
  新的民法典民法总则仅明确规定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但是,没有明确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对于胎儿的权利范围,参与草案的专家们也各执一词,但最终将这两项写入了草案,对于胎儿权利的范围我认为应当考虑一下几点:
  1.财产继承权
  胎儿享有继承权在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疑义。胎儿将来脱离母体、独立生活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给胎儿留有财产必留份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胎儿的继承份额有时在胎儿尚未出生时就被提前非法分割的问题也是存在的。对于此种情况,胎儿在其出生后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或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此来保护胎儿的财产继承权。
  2.接受赠与的权利
  各国法律大多承认胎儿拥有此权利。然而,我国《继承法》关于此项规定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胎儿在出生时可能法定期限已过,或者刚出生,是无法作出明确放弃或者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这将对胎儿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出于保护胎儿利益的需要,我们应当推定胎儿享有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时可由父母代为行使。
  3.对“出生前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出生前损害”是研究胎儿利益保护不可避免的问题。我们认为,因侵害母体而给胎儿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损害,胎儿以活体出生的,应当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此来实现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4.“妨害胎儿接受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在母体中尚未出生时,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其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则必然会对胎儿出生以后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我国应学习德国的立法经验,胎儿作为活体出生的,可作为受抚养人有权就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其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而造成的损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3]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作者简介:
  臧鑫(1993~),女,汉族,山东诸城市人,法律硕士,单位:烟台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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