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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应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的不同定位与使命,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规范配置关系。物权编宜将征收置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作为国家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予以规定。《土地管理法》则应单设一章对土地征收予以规定,构建完备的规则体系。物权编应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列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后,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统一。此外,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作出系统规定。《土地管理法》则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