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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省高院今年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针对司法公正、高效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会后,省高院共收到省人大交办的代表建议16件,分别是:1、杭州代表团马骏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建议”;2、宁波代表团薛忠海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法院人员投入的建议”;3、宁波代表团许信龙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的建议”;4、温州代表团李根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正确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高运用法律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能力的建议”;5、温州代表团冯蒋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全省法院应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纳入受案范围的建议”;6、温州代表团高立存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法院判决书后附录有关法律条文及解释的建议”;7、温州代表团高立存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8、温州代表团瞿韶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若干意见的建议”;9、湖州代表团童芍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10、绍兴代表团高维英代表提出的“关于对租赁企业欠薪逃匿加强管理的建议”;11、金华代表团翁荣金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司法部门就明星代言的范围及权属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的建议”:12、金华代表团翁荣金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顿企业发展环境的建议”;13、金华代表团何德兴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规范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14、州代表团黄会荣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废除案件请示制度的建议”;15、台州代表团甘连法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正确运用责任追究制,有错必改的建议”;16、台州代表团甘连法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我省增加法律审判机关法官编制的建议”。上述16件代表建议,由我院主办的10件,协办的6件,均在3个月或2个月的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结,代表对省高院的办理工作表示肯定。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深化认识。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然要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我院一直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在专门成立督查联络室,牵头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完善《关于专项督查工作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下发《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通知》,对代表建议登记立案、审批交办、催办督办、答复报结等工作程序以及答复格式进一步作出规范。实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制,院长负总责,各分管副院长具体抓,每一办理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督办制,把代表建议列入专项督查范围,由督查室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催办;实行通报制度,对逾期未结或办理不认真的部门,及时作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实行专访人大代表制度,对重大建议,或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一律要求院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当面向有关代表进行沟通。
认识的统一、机构的配置、制度的健全,保证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运作。省十一属人大二次会议的16件代表建议交付办理后,我院督查室在第一时间提出了初步方案,院长及时主持召开院务会,讨论确定了办理工作计划,并一一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责任。承办部门领受任务后,组成精干力量,迅速展开工作。
二、求真务实。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
让代表满意,充分发挥代表建议的积极作用,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工作中,我们努力把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转化为检查工作得失、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工作发展的过程,唱好书面答复、主动沟通、措施跟进三部曲,力争取得最佳效果。
(一)书面答复实事求是开诚布公。无论主办、协办,对每一件代表建议,我们都认真答复,做到对问题不回避,对责任不推诿。收到甘连法代表“关于要求正确运用责任追究制,有错必改”的代表建议后,我院当即落实交办,由纪检组、立案二庭、审监庭联合组成调研组,针对防范人情关系、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既总结成功做法,更查找管理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在承办“关于正确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高运用法律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能力的建议”时,我们专门上门到省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进行座谈,认真研究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管理人名册评审、入册等法律程序问题,表明对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名册科学编制的支持态度;在承办“关于全省法院应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纳入受案范围的建议”时,我们详细介绍了人民法院在保护广大村民合法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司法救济也存在局限性,如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就不能立案受理。代表对我院办理工作的态度和作风予以充分肯定。
(二)主动沟通赢得理解支持。书面答复与主动沟通相结合。是我院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一直坚持的一项原则。每一个办件拟出初步答复意见后,我们都及时与相关提议人联系,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如在办理“关于在法院判决书后附录有关法律条文及解释的建议”时,我们虽未采纳相关提议人提出的在全省法院统一推行在判决书后附录有关法律条文及解释的建议,但详细说明了理由,并全面介绍法院裁判文书的格式化要求和规范化标准,着重阐明作为地方法院,统一要求在全省法院推行裁决文书后附法律条文,尚缺乏依据,现行法律及最高法院的诉讼文书样式均没有对裁判文书附法律条文作出统一规定。同时我们也充分肯定个别法院试行此做法,实践中有一定的积极效果。提议人对我们的拟办意见表示满意,我们据此作出了正式答复。在办理“关于要求废除案件请示制度的建议”时,我们在拟办意见成稿后,即先送给代表审阅,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又带队赴代表所在地,当面一一征求意见。代表对我们的拟办意见表示理解,对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
(三)措施跟进推动建议落到实处。我们强调,办理专项督查件,不能满足于相关领导和提议人对答复意见的肯定,而是要采取跟进措施,真正把建议内合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在对前述“关于要求正确运 用责任追究制,有错必改的建议”作出答复后,我院继续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办案质量的重大问题开展深入调研,于今年8月出台了《关于当前做好我省审判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把审判监督工作放到法院工作的全局去考虑、去谋划,使之成为“一把手”抓好本院质效与规范的得力助手,同时要求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核心,抓好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有力推进了法院的规范化建设,促进了全省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在办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时,组织力量全面调研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尽量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理,力争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2009年4月,在我院主持调解下,我国一审判赔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件——正泰集团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成功调解,同时达成全球和解协议,由施耐德就专利侵权补偿正泰1.5亿余元。此知识产权案的成功调解,得到了最高法院和浙江省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在国内外也反响强烈。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院《要情专报》上作了圈阅,奚晓明副院长批示:浙江高院对于施耐德公司案的处理很好。5月20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批示:这个案子办理得好,也感谢最高法院领导的肯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编发情况,充分肯定省高院成功调解施耐德专利侵权案。同时,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以及浙江日报等众多国内媒体,香港文汇报、英国金融时报、路透财经、美国Law 360网站、法国回声报及英国环球时报等境外媒体纷纷进行报道,对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司法智慧,努力创造条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良性竞争、合作双赢局面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
三、举一反三,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
在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基础上,我们不断完善联络人大代表制度,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代表监督法院的渠道更加通畅。
一是主动邀请视察。我们把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今年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对民事执行工作的专项审议,以及全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于6月至8月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邀请人大代表进行“执行工作零距离”专项视察活动。采取组织邀请开座谈会、监督个案执行现场、视察法院执行工作场所和制度建设等多种方式,让人大代表亲身感受、全面了解法院破解“执行难”所作出的努力和存在的困难,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去年以来,先后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指导法院立案、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基层法庭建设等工作215次,邀请代表1167人次,有力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定期座谈走访。每项重点活动部署开展前后,我们都由院领导带队,分若干个工作组,走入代表中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每年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办结前后,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开展座谈,倾听意见。据统计,今年全省各级法院共承办代表建议317件,与人大代表面商率占到90%以上,沟通率100%。
三是推行旁听制度。在去年邀请人大代表进行“百日旁听百案”活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今年我院要求全省各地法院以落实“阳光司法”为主题,总结经验,丰富工作手段,选择涉及本地区社会稳定或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人大代表表示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走进法庭,亲身旁听庭审,感受法院工作特色,体会庭审工作气氛。并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法院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庭审工作规程》,以进一步推进邀请听审工作在全省法院的规范、有序开展,逐步形成“集中旁听”、“预约旁听”和“随时旁听”的多渠道庭审监督形式。
四是注重信息通报。积极发挥在省高院门户网站上开设的“人大代表专用信箱”的作用,及时解答代表的各种问题,健全与人大代表畅通联络的平台机制。认真办好于去年4月创刊的专门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委员情况通报”刊物,及时通报全省法院一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情况,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监督就是关心爱护,监督就是支持帮助。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全省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经验,也是我省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我们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要求,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全面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省高院今年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针对司法公正、高效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会后,省高院共收到省人大交办的代表建议16件,分别是:1、杭州代表团马骏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建议”;2、宁波代表团薛忠海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法院人员投入的建议”;3、宁波代表团许信龙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的建议”;4、温州代表团李根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正确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高运用法律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能力的建议”;5、温州代表团冯蒋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全省法院应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纳入受案范围的建议”;6、温州代表团高立存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法院判决书后附录有关法律条文及解释的建议”;7、温州代表团高立存等代表提出的“关于督促落实‘拘役’有关规定的建议”;8、温州代表团瞿韶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民事案件财产保全若干意见的建议”;9、湖州代表团童芍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10、绍兴代表团高维英代表提出的“关于对租赁企业欠薪逃匿加强管理的建议”;11、金华代表团翁荣金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司法部门就明星代言的范围及权属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的建议”:12、金华代表团翁荣金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顿企业发展环境的建议”;13、金华代表团何德兴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规范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14、州代表团黄会荣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废除案件请示制度的建议”;15、台州代表团甘连法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正确运用责任追究制,有错必改的建议”;16、台州代表团甘连法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我省增加法律审判机关法官编制的建议”。上述16件代表建议,由我院主办的10件,协办的6件,均在3个月或2个月的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结,代表对省高院的办理工作表示肯定。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深化认识。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然要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我院一直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在专门成立督查联络室,牵头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联络工作的若干规定》,完善《关于专项督查工作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下发《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通知》,对代表建议登记立案、审批交办、催办督办、答复报结等工作程序以及答复格式进一步作出规范。实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制,院长负总责,各分管副院长具体抓,每一办理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督办制,把代表建议列入专项督查范围,由督查室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催办;实行通报制度,对逾期未结或办理不认真的部门,及时作出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实行专访人大代表制度,对重大建议,或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一律要求院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人当面向有关代表进行沟通。
认识的统一、机构的配置、制度的健全,保证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运作。省十一属人大二次会议的16件代表建议交付办理后,我院督查室在第一时间提出了初步方案,院长及时主持召开院务会,讨论确定了办理工作计划,并一一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责任。承办部门领受任务后,组成精干力量,迅速展开工作。
二、求真务实。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
让代表满意,充分发挥代表建议的积极作用,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工作中,我们努力把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转化为检查工作得失、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工作发展的过程,唱好书面答复、主动沟通、措施跟进三部曲,力争取得最佳效果。
(一)书面答复实事求是开诚布公。无论主办、协办,对每一件代表建议,我们都认真答复,做到对问题不回避,对责任不推诿。收到甘连法代表“关于要求正确运用责任追究制,有错必改”的代表建议后,我院当即落实交办,由纪检组、立案二庭、审监庭联合组成调研组,针对防范人情关系、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既总结成功做法,更查找管理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认真负责地作出答复。在承办“关于正确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提高运用法律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能力的建议”时,我们专门上门到省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进行座谈,认真研究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管理人名册评审、入册等法律程序问题,表明对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名册科学编制的支持态度;在承办“关于全省法院应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纳入受案范围的建议”时,我们详细介绍了人民法院在保护广大村民合法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承认,司法救济也存在局限性,如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就不能立案受理。代表对我院办理工作的态度和作风予以充分肯定。
(二)主动沟通赢得理解支持。书面答复与主动沟通相结合。是我院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一直坚持的一项原则。每一个办件拟出初步答复意见后,我们都及时与相关提议人联系,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如在办理“关于在法院判决书后附录有关法律条文及解释的建议”时,我们虽未采纳相关提议人提出的在全省法院统一推行在判决书后附录有关法律条文及解释的建议,但详细说明了理由,并全面介绍法院裁判文书的格式化要求和规范化标准,着重阐明作为地方法院,统一要求在全省法院推行裁决文书后附法律条文,尚缺乏依据,现行法律及最高法院的诉讼文书样式均没有对裁判文书附法律条文作出统一规定。同时我们也充分肯定个别法院试行此做法,实践中有一定的积极效果。提议人对我们的拟办意见表示满意,我们据此作出了正式答复。在办理“关于要求废除案件请示制度的建议”时,我们在拟办意见成稿后,即先送给代表审阅,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又带队赴代表所在地,当面一一征求意见。代表对我们的拟办意见表示理解,对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
(三)措施跟进推动建议落到实处。我们强调,办理专项督查件,不能满足于相关领导和提议人对答复意见的肯定,而是要采取跟进措施,真正把建议内合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在对前述“关于要求正确运 用责任追究制,有错必改的建议”作出答复后,我院继续组织力量针对影响办案质量的重大问题开展深入调研,于今年8月出台了《关于当前做好我省审判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把审判监督工作放到法院工作的全局去考虑、去谋划,使之成为“一把手”抓好本院质效与规范的得力助手,同时要求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核心,抓好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有力推进了法院的规范化建设,促进了全省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在办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保障的建议”时,组织力量全面调研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尽量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理,力争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2009年4月,在我院主持调解下,我国一审判赔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件——正泰集团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成功调解,同时达成全球和解协议,由施耐德就专利侵权补偿正泰1.5亿余元。此知识产权案的成功调解,得到了最高法院和浙江省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在国内外也反响强烈。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院《要情专报》上作了圈阅,奚晓明副院长批示:浙江高院对于施耐德公司案的处理很好。5月20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批示:这个案子办理得好,也感谢最高法院领导的肯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编发情况,充分肯定省高院成功调解施耐德专利侵权案。同时,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以及浙江日报等众多国内媒体,香港文汇报、英国金融时报、路透财经、美国Law 360网站、法国回声报及英国环球时报等境外媒体纷纷进行报道,对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司法智慧,努力创造条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良性竞争、合作双赢局面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
三、举一反三,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
在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基础上,我们不断完善联络人大代表制度,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代表监督法院的渠道更加通畅。
一是主动邀请视察。我们把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今年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对民事执行工作的专项审议,以及全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于6月至8月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邀请人大代表进行“执行工作零距离”专项视察活动。采取组织邀请开座谈会、监督个案执行现场、视察法院执行工作场所和制度建设等多种方式,让人大代表亲身感受、全面了解法院破解“执行难”所作出的努力和存在的困难,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去年以来,先后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指导法院立案、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基层法庭建设等工作215次,邀请代表1167人次,有力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定期座谈走访。每项重点活动部署开展前后,我们都由院领导带队,分若干个工作组,走入代表中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每年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办结前后,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开展座谈,倾听意见。据统计,今年全省各级法院共承办代表建议317件,与人大代表面商率占到90%以上,沟通率100%。
三是推行旁听制度。在去年邀请人大代表进行“百日旁听百案”活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今年我院要求全省各地法院以落实“阳光司法”为主题,总结经验,丰富工作手段,选择涉及本地区社会稳定或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人大代表表示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走进法庭,亲身旁听庭审,感受法院工作特色,体会庭审工作气氛。并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法院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庭审工作规程》,以进一步推进邀请听审工作在全省法院的规范、有序开展,逐步形成“集中旁听”、“预约旁听”和“随时旁听”的多渠道庭审监督形式。
四是注重信息通报。积极发挥在省高院门户网站上开设的“人大代表专用信箱”的作用,及时解答代表的各种问题,健全与人大代表畅通联络的平台机制。认真办好于去年4月创刊的专门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委员情况通报”刊物,及时通报全省法院一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情况,以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监督就是关心爱护,监督就是支持帮助。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全省法院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经验,也是我省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我们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要求,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全面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