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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岱年对“理”的诠释,不仅对“理”进行了分类,不仅对诸种意谓“理”之关系进行了梳理,而且对“理”的特性进行了审定。这些探讨的学术意义,不仅表现在对“理”内涵的丰富和发展上,更表现在对“理”之认识主体数量的扩充和素质的提升上。但是,由于唯物论原则被绝对化使用,使得张岱年对“理”内涵的诠释显得贫乏化,对“理”特性的认定显得单一化,从而使“理”所具有的丰富内涵和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因此,对于中国古代哲学范畴的诠释,我们既要积极地引用新方法、新知识,同时要考虑所引用方法的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