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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家化(600315.SH)到上海新梅(600732.SH),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而主战场正是董事会。控制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掌握了控制权之争的主动权,因此,近来频频爆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席位争夺战就不难理解了。
随着主动型公司治理运动普及与深入,敌意收购及攻击型治理行为频发,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势必会迅速武装起来,届时,敌意收购的复杂性以及游戏规则的复杂性会大大增加。
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攻防才是最激动人心的。最早有通百惠广发英雄帖攻击胜利股份(000407.SZ)大股东,最近有上海瑞南集团串联6名股东突袭上海新梅董事会。
之前,因为鲜有敌意收购案例,A股市场在这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也很少设置特殊的反收购条款。
但是,当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不作为、伐异己、胡作为、滥融资、乱花钱、家天下、走为上七类败德行为的时候,其他股东通过提名董事,控制董事会无疑是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
因此,A股市场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股东积极提出自己的治理主张,通过影响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案例。
充分利用提案权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性的持股比例,分别是3%、5%、10%、20%和30%,其中前三者最为敏感和常见。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相关股东应该积极运用这一权利,合理地提出自己对公司治理的主张,并寻求其他股东的支持。同时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议案改选董事,是主动型公司治理的必经之路。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则是利用提案权突袭董事会的最佳时机。一方面,年度股东会时间相对固定,在每年上期年报披露与当年6月份之间召开,便于小股东筹备突袭计划。筹备的时间太长,失去隐蔽性;筹备时间太短,很多必要程序走不完。另一方面,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权的股东,即可提出临时议案,且不对包括持股期限在内的股东资格另作要求。相关的案例在国内已经比较常见。
虽然到目前为止,通过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权而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案例很少成功,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中小股东通过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方式给公司的管理层一定的压力并取得一定的成就。
对于合计拥有超过3%股权的股东,当对公司治理不满的时候应该积极通过提议权在合适的时机向公司提出临时议案,并在自己的议题加入股东会议题之后可以通过公开倡议的方式,寻求广大中小股东的投票支持,而不必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3%提案权+公开倡议”方式的组合,大大降低治理行动成本同时,因其隐蔽性增加了成功概率,也避免了目标公司股价长时间处于异动窗口。
举牌陷阱
在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过程中,第一声枪响最为引人关注,也容易让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神经紧绷起来,那就是“举牌”。
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报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俗称“举牌”。
每一例收购案件的发生,往往都是以5%的举牌时点为最早动机暴露点,这既是收购与被收购方正式的公开亮剑,也可能是双方媾和的开始。
举牌虽然是一个公示性的过程,让其备受关注的不单单是公告本身,更为重要的在于股东、管理层们对于举牌方的真实意图以及后续操作的关注和警惕。
在举牌操作里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技术细节:一是一致行动人关系;二是拥有权益;三是事实发生之日。在这三个技术细节的操作上有任何偏差就会被对方抓住漏洞致使功亏一篑。
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对这三个技术点有着明确界定和规定。《办法》中明确提出,确立投资者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非由投资者自己是否进行承认为依据,而是根据其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行为作为判定依据。因此,在收购过程中,举牌方尤其要注意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与信息披露,不应抱有侥幸耍诈的心理和态度,否则极有可能触碰违规红线造成得不偿失。
所谓的拥有权益,并非仅指投资者直接持有的股票,《办法》中界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不难看出,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行动过程中,并不以所直接持有股份作为权力代表,而是以所能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为依据,这就为收购方式带来了多样化的空间和更多的操作性。
最后一点也就是要强调事实发生之日,《办法》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由于有通知公告要求,且必须在3日之内,这就对事实发生日有着明确界定的要求,倘若事实发生日与通告中显示日期不同步,则极有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
近日,上海新梅被6名一致行动人“突击”举牌的案件引起市场的极大关注,其中除了上海新梅不当的反收购行为被查之外,更为值得关注并引起监管机构介入的在于这6名一致行动人在举牌过程中是否触及上述提及的技术操作层面的几个问题。
根据上海新梅6月13日披露的权益变动书来看,6名一致行动人中除了兰州鸿祥在2014年6月购入股份以外,其他5家都是集中在2013年10-11月之间购买的,这让上海新梅管理层怀疑6家公司在举牌前就已经事实成为一致行动人,也因此引起了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注意。 不过,令市场惊讶的是,双方各不相让的时候,在监管机构的介入下,双方各让一步:上海新梅取消修改公司章程议案且为股东大会增设网络投票,6名一致行动人撤销罢免董事长的议案。双方的股权争斗却才刚刚开始,无疑6名一致行动人在举牌操作层面的欠妥和瑕疵依然存在,这也为收购攻防策略中务必重视举牌陷阱做了一次注解。
提及举牌陷阱,就不得不让人翻回到1993年年底的“宝延风波”,这件A股市场首例收购案也为后来的收购管理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参考和研究意义。1993年9月29日,宝安集团通过宝安上海公司与关联企业购股潜伏持有延中实业(600601.SH,现为方正科技)股票,其中宝安上海直接持有4.56%,次日上述公司同时增持使总持股比例达15.98%,并公告。
但宝安的举牌方式颇受市场质疑,证监会介入调查。调查结果认定,宝安集团的举牌过程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须公开公布的义务,给予宝安上海公司警告处分,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关联公司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给以警告处分。
最终,在证监会和上海证管办调解,宝延双方高层晤面实现了双赢和解的局面,但宝安举牌操作的警示意义却为后来的并购市场写下了标示性的一笔。
善用委托书
控制权之争最终要依靠股东大会“改朝换代”或“鸣金收兵”,关键在于足量的有效表决权。根据决议事项不同,也需要数量不同的有效表决权。而委托书收购恰是以表决权获得为核心的收购方式。
委托书收购最早源于19世纪30年代股权分散的美国等国家,是指收购者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表决权,在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集中行使这些表决权,以便于通过改变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委托书收购使主动型治理活动摆脱了对现金的依赖,可产生低成本杠杆效应,并具有市场影响力大、信息披露透明、中小股东群体意志受到重视等特点。
代理权争夺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达到更改董事会、管理层或公司战略的行为,是挑战者(往往为具备一定影响力的股东)与管理者(常为原控制股东代表)矛盾激化的结果。
而导致挑战者发动代理权争夺的主要导火线一般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公司现有管理低效,如资产收益率下降,经营业绩滑坡;相比之下,挑战者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能更好地管理企业;并提名声誉卓越的董事会人选,强调其知识背景或管理经验。
二是公司战略需要调整。挑战者一般会提出富于吸引力的战略规划,伴之高效重组方案,以诱人的发展前景吸引其他股东的关注和支持。
三是公司章程不完善,或是经营体制不健全,或是激励机制扭曲等。
四是管理层违背诚信及忠诚义务,损害股东利益。
例如,1994年发生的“君万之争”,则是由于万科A(000002.SZ)总体发展策略偏差所引发。万科A股的市盈率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始终低于深交所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市盈率,B股股价自1993年5月上市后几乎始终低于其发行价,业绩及市场表现均未达到投资者理想预期。
故而,君安证券通过事先征求委托,取得万科4家主要股东(共持有万科12.04%的股份)授权,并以这4家股东财务顾问的身份突然向“万科”董事会发难,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万科的经营现状提出批评,并同时发出改组万科的“改革倡议”,提出了全力发展和充实房地产业务、改组万科董事会、成立投资审核委员会等方案要求改革公司经营决策。
虽然后来由于授权股东的临阵倒戈导致上述改革方案流产,但是君安证券所提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提高业务透明度、从多元化经营转向专业化经营,成为万科后来事实上的发展路径,也成就了其房地产龙头的地位。
因委托书的征集直指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获取,向市场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往往是代理权争夺白热化的标志。所以,一旦进入公开征集委托书形式往往意味着失去任何缓冲余地,每一步的策划和执行都至关重要,因此要求征集人在行动中更需保持冷静、客观。征集人言辞既要克制又要深入说明问题和症结。
独立董事很关键
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始于2001年,证监会于当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引入的初衷,是为了更有效地监督董事会,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事件的出现,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还是难以对大股东在董事会一手遮天形成有效的制约,董事会一旦发现存在异己就会迅速开始清理门户的行为。而且,在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的抗争中,独立董事几乎从来没赢过。
2004年2月,乐山电力(600644.SH)的独立董事程厚博和刘文波因对乐山电力频繁且金额巨大的担保行为存疑,聘请了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程刘二人的此番举动虽然开创了A股市场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发难的先河,让大众听到了独董的声音,但最终也使得两人被迫辞职,离开上市公司。
再到2014年5月,刚刚平息下来的天目药业(600671.SH)罢免独董风波。两名全勤参加董事会,在五位独董中最为勤勉的郑立新和徐壮城在4月份的股东大会上“以对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没法核实”为由投下了对2013年财务预算和年度报告的反对票后,迅速地被董事会提议罢免。
诸多的类似案例都说明,中国现有的独董制度还不能对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滥用权力形成制约,应该有一种崭新的模式出现,充分利用独立董事享有的丰厚职权,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
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中小股东或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举牌方,若能够成功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或与一名或多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和发展上达成一致,则能使自己的声音在董事会中通畅地表达。即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仅占三分之一席位,属于弱势群体,但谋求改变、争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股东们至少有了发声的渠道。
随着主动型公司治理运动普及与深入,敌意收购及攻击型治理行为频发,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势必会迅速武装起来,届时,敌意收购的复杂性以及游戏规则的复杂性会大大增加。
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攻防才是最激动人心的。最早有通百惠广发英雄帖攻击胜利股份(000407.SZ)大股东,最近有上海瑞南集团串联6名股东突袭上海新梅董事会。
之前,因为鲜有敌意收购案例,A股市场在这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也很少设置特殊的反收购条款。
但是,当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不作为、伐异己、胡作为、滥融资、乱花钱、家天下、走为上七类败德行为的时候,其他股东通过提名董事,控制董事会无疑是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
因此,A股市场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股东积极提出自己的治理主张,通过影响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案例。
充分利用提案权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性的持股比例,分别是3%、5%、10%、20%和30%,其中前三者最为敏感和常见。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相关股东应该积极运用这一权利,合理地提出自己对公司治理的主张,并寻求其他股东的支持。同时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议案改选董事,是主动型公司治理的必经之路。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则是利用提案权突袭董事会的最佳时机。一方面,年度股东会时间相对固定,在每年上期年报披露与当年6月份之间召开,便于小股东筹备突袭计划。筹备的时间太长,失去隐蔽性;筹备时间太短,很多必要程序走不完。另一方面,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权的股东,即可提出临时议案,且不对包括持股期限在内的股东资格另作要求。相关的案例在国内已经比较常见。
虽然到目前为止,通过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权而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案例很少成功,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中小股东通过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方式给公司的管理层一定的压力并取得一定的成就。
对于合计拥有超过3%股权的股东,当对公司治理不满的时候应该积极通过提议权在合适的时机向公司提出临时议案,并在自己的议题加入股东会议题之后可以通过公开倡议的方式,寻求广大中小股东的投票支持,而不必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3%提案权+公开倡议”方式的组合,大大降低治理行动成本同时,因其隐蔽性增加了成功概率,也避免了目标公司股价长时间处于异动窗口。
举牌陷阱
在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的过程中,第一声枪响最为引人关注,也容易让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神经紧绷起来,那就是“举牌”。
按照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报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俗称“举牌”。
每一例收购案件的发生,往往都是以5%的举牌时点为最早动机暴露点,这既是收购与被收购方正式的公开亮剑,也可能是双方媾和的开始。
举牌虽然是一个公示性的过程,让其备受关注的不单单是公告本身,更为重要的在于股东、管理层们对于举牌方的真实意图以及后续操作的关注和警惕。
在举牌操作里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技术细节:一是一致行动人关系;二是拥有权益;三是事实发生之日。在这三个技术细节的操作上有任何偏差就会被对方抓住漏洞致使功亏一篑。
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对这三个技术点有着明确界定和规定。《办法》中明确提出,确立投资者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非由投资者自己是否进行承认为依据,而是根据其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行为作为判定依据。因此,在收购过程中,举牌方尤其要注意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与信息披露,不应抱有侥幸耍诈的心理和态度,否则极有可能触碰违规红线造成得不偿失。
所谓的拥有权益,并非仅指投资者直接持有的股票,《办法》中界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不难看出,在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行动过程中,并不以所直接持有股份作为权力代表,而是以所能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为依据,这就为收购方式带来了多样化的空间和更多的操作性。
最后一点也就是要强调事实发生之日,《办法》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由于有通知公告要求,且必须在3日之内,这就对事实发生日有着明确界定的要求,倘若事实发生日与通告中显示日期不同步,则极有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
近日,上海新梅被6名一致行动人“突击”举牌的案件引起市场的极大关注,其中除了上海新梅不当的反收购行为被查之外,更为值得关注并引起监管机构介入的在于这6名一致行动人在举牌过程中是否触及上述提及的技术操作层面的几个问题。
根据上海新梅6月13日披露的权益变动书来看,6名一致行动人中除了兰州鸿祥在2014年6月购入股份以外,其他5家都是集中在2013年10-11月之间购买的,这让上海新梅管理层怀疑6家公司在举牌前就已经事实成为一致行动人,也因此引起了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注意。 不过,令市场惊讶的是,双方各不相让的时候,在监管机构的介入下,双方各让一步:上海新梅取消修改公司章程议案且为股东大会增设网络投票,6名一致行动人撤销罢免董事长的议案。双方的股权争斗却才刚刚开始,无疑6名一致行动人在举牌操作层面的欠妥和瑕疵依然存在,这也为收购攻防策略中务必重视举牌陷阱做了一次注解。
提及举牌陷阱,就不得不让人翻回到1993年年底的“宝延风波”,这件A股市场首例收购案也为后来的收购管理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参考和研究意义。1993年9月29日,宝安集团通过宝安上海公司与关联企业购股潜伏持有延中实业(600601.SH,现为方正科技)股票,其中宝安上海直接持有4.56%,次日上述公司同时增持使总持股比例达15.98%,并公告。
但宝安的举牌方式颇受市场质疑,证监会介入调查。调查结果认定,宝安集团的举牌过程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须公开公布的义务,给予宝安上海公司警告处分,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关联公司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给以警告处分。
最终,在证监会和上海证管办调解,宝延双方高层晤面实现了双赢和解的局面,但宝安举牌操作的警示意义却为后来的并购市场写下了标示性的一笔。
善用委托书
控制权之争最终要依靠股东大会“改朝换代”或“鸣金收兵”,关键在于足量的有效表决权。根据决议事项不同,也需要数量不同的有效表决权。而委托书收购恰是以表决权获得为核心的收购方式。
委托书收购最早源于19世纪30年代股权分散的美国等国家,是指收购者以大量征集股东委托书的方式,取得表决权,在代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集中行使这些表决权,以便于通过改变经营策略、改选公司董事会等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权的公司收购的特殊方式。委托书收购使主动型治理活动摆脱了对现金的依赖,可产生低成本杠杆效应,并具有市场影响力大、信息披露透明、中小股东群体意志受到重视等特点。
代理权争夺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达到更改董事会、管理层或公司战略的行为,是挑战者(往往为具备一定影响力的股东)与管理者(常为原控制股东代表)矛盾激化的结果。
而导致挑战者发动代理权争夺的主要导火线一般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公司现有管理低效,如资产收益率下降,经营业绩滑坡;相比之下,挑战者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能更好地管理企业;并提名声誉卓越的董事会人选,强调其知识背景或管理经验。
二是公司战略需要调整。挑战者一般会提出富于吸引力的战略规划,伴之高效重组方案,以诱人的发展前景吸引其他股东的关注和支持。
三是公司章程不完善,或是经营体制不健全,或是激励机制扭曲等。
四是管理层违背诚信及忠诚义务,损害股东利益。
例如,1994年发生的“君万之争”,则是由于万科A(000002.SZ)总体发展策略偏差所引发。万科A股的市盈率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始终低于深交所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市盈率,B股股价自1993年5月上市后几乎始终低于其发行价,业绩及市场表现均未达到投资者理想预期。
故而,君安证券通过事先征求委托,取得万科4家主要股东(共持有万科12.04%的股份)授权,并以这4家股东财务顾问的身份突然向“万科”董事会发难,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万科的经营现状提出批评,并同时发出改组万科的“改革倡议”,提出了全力发展和充实房地产业务、改组万科董事会、成立投资审核委员会等方案要求改革公司经营决策。
虽然后来由于授权股东的临阵倒戈导致上述改革方案流产,但是君安证券所提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提高业务透明度、从多元化经营转向专业化经营,成为万科后来事实上的发展路径,也成就了其房地产龙头的地位。
因委托书的征集直指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获取,向市场公开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往往是代理权争夺白热化的标志。所以,一旦进入公开征集委托书形式往往意味着失去任何缓冲余地,每一步的策划和执行都至关重要,因此要求征集人在行动中更需保持冷静、客观。征集人言辞既要克制又要深入说明问题和症结。
独立董事很关键
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始于2001年,证监会于当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引入的初衷,是为了更有效地监督董事会,防止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事件的出现,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还是难以对大股东在董事会一手遮天形成有效的制约,董事会一旦发现存在异己就会迅速开始清理门户的行为。而且,在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的抗争中,独立董事几乎从来没赢过。
2004年2月,乐山电力(600644.SH)的独立董事程厚博和刘文波因对乐山电力频繁且金额巨大的担保行为存疑,聘请了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程刘二人的此番举动虽然开创了A股市场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发难的先河,让大众听到了独董的声音,但最终也使得两人被迫辞职,离开上市公司。
再到2014年5月,刚刚平息下来的天目药业(600671.SH)罢免独董风波。两名全勤参加董事会,在五位独董中最为勤勉的郑立新和徐壮城在4月份的股东大会上“以对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没法核实”为由投下了对2013年财务预算和年度报告的反对票后,迅速地被董事会提议罢免。
诸多的类似案例都说明,中国现有的独董制度还不能对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滥用权力形成制约,应该有一种崭新的模式出现,充分利用独立董事享有的丰厚职权,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
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中小股东或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举牌方,若能够成功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或与一名或多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和发展上达成一致,则能使自己的声音在董事会中通畅地表达。即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仅占三分之一席位,属于弱势群体,但谋求改变、争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股东们至少有了发声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