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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9]6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