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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侦案件的开展大多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新的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使得自侦案件在审理工作中用于定案的证据,以及其获得证据的手段,都更加的规范化、合法化。本文基于自侦案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大致的阐述,并详细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在自侦案件中的一些作用,包括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在文章的最后,笔者也给出了一些关于怎样更好的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积极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自侦案件;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1 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概括
1.1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
非法证据,简而言之意为包含非法手段和内容的证据,也就是说,只要是获取证据的手段、主体、形式、程序等不合法,即可称为非法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不同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表示一些通过非法途径得到的证据,例如威胁逼迫等方式录制的口供等,不可用于法庭定案的依据。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刑事司法制度越来越完善,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1.1.1证据的效力,即用于定案的证据是否符合实际,其与当庭审理的案件有无关联。侦查人员需要对这两点进行调查和判断,也就是需要定夺证据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1.1.2证据能力,这主要表示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定要求和标准资格,与上一点不同,它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关,例如侦查人员通过强行手段获得的供述存在真实有效的部分,但是其获取供述的手段并不合法,那么供述就没有资格作为定案的证据,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宗旨所在,即规范证据的证据能力。
1.2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内容
1.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其操作的具体流程。
1.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应当对证据合法性提供证明的责任方。
1.2.3非法证据排除明确了对书证与物证的排除原则与依据。
2 非法证据排除在自侦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2.1非法证据排除的三大效应
非法证据排除对自侦案件的工作人员存在三大心理效应:
2.1.1紧箍咒效应,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含义和意义,同时更加规范了庭审时的传唤时限,这使得对自侦案件工作的要求有了大大的提升,也让自侦案件的工作者更加意识到“约束从严”的重要性。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化仅仅是一个开始,我国对于法制的建设和规范定会越来越严格。这也就是紧箍咒效应,即非法证据排除对自侦案件肯定是从严从紧的趋势,绝不可能松懈。这将会使我国办案的严谨性和真实性得到提升,并有力的打击了不良的办案行为。
2.1.2阻吓效应,非法证据排除使得一些非法途径所取得的证据被排除,而这些证据则无法作为起诉和定案的判断依据,这样一来犯罪事实则无法认定,案件也随之失效,这对于自侦工作人员来说无非是一种打击。自侦人员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保障案件的立足,而取证也是定案的重要环节。所以,非法证据排除有效阻吓了自侦人员的一些非法手段,使得其在取证时变得越来越谨慎和严格,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准确并且高效的定案。从这一角度出发,非法证据排除对自侦人员的取证方式或者手段做出了正确、积极的心理引导。
2.1.3规范效应,自侦案件的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极力反对和排斥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这使得他们不仅仅是在取证方面,而且在法律流程规定的其他工作范围内也会自觉履行合法性的要求,更加理性、客观、公正的处理事务,从而带动法制的健康发展,打造公平、合理、高效、负责任的法治体系。
2.2非法证据排除带来的三大转变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是一个案件的核心要素,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给自侦案件带来了不小的改变:
2.2.1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之前,自侦案件的审理工作一向以打击为重,保护为轻,而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便逐渐形成了“打击与保护相统一”的意识和理念,这也意味着人权意识的加强和保护。各个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角色定位给自侦工作者带来的弊端,同时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非常卑微,其特定的角色使得自侦案件的工作人员习惯了以“严惩”的方式对待。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应的人身权,在打击的过程中难保不对其人身权产生侵害,再者,犯罪嫌疑人并未真的被证实有罪,其中不乏一些冤假错案,倘若因为一些非法手段而产生了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冤案,那么反而与我们的实际目的相反,使得真正应该承担罪行的凶手逍遥法外。
这样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打破了自侦案件工作中,人员角色定位的限制,规范了取证流程和方式,使得案件的判决更加公平高效。
2.2.2证明罪犯。相比较之前着重于“查明犯罪”的传统意识, “证明犯罪”更加强调证据意识,且将证据的实际效力放在了第一位。传统自侦案件更加重视获取的供述,其认为只要拿到供述则万事大吉。其实不然,获得口供之后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疏通和审理、衔接、固定等工作,将合法所得的口供变为有力的法律武器,保证庭审时一击即破。可如果没有这些后续的工作,在庭审时虽然侦破了大量的案件疑点,可重要的证据依据却因为系非法所得而无法用于定案,那么就等于所有的努力都功亏一篑。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证明犯罪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并用于自侦案件的办案工作中,以扎实的证据使每一个案件成为公正合法的“铁案”。
2.2.3策略意识。传统的办案都是基于较为有利的辩护,而现今的办案强调策略。传统的自侦案件往往都是依靠法律理论并结合审讯技巧进行审理的,这导致办案的随意性较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之后,使人们反思过往的办案手法和途径,特别是当审讯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传统办案手法将无法获得有效的证据依据,因此,工作人员愈加提升了侦查技术手段,完善了办理和调查自侦案件的设施,通过实际侦查和走访获得有效的定罪证据。 2.3带动自侦案件侦查措施的改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自侦案件工作人员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负责,由此,工作人员制定了新的审讯制度和口供录制制度。例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设立,这有效的解决了证据合法性的判断与核查问题,在案件审讯过程中,想要核查审讯人员获得口供的途径是否合法,可依据实时的监测系统,并且在必要时可有效提醒和防止审讯人员做出过激的举动和不合法的行为。此项措施无论是在证明的依据方面,还是获取手段方面,都有无可厚非的积极作用,是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而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对自侦案件工作的一种监督,从源头出做出防范,为庭审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保障。
3 非法证据排除在自侦案件中的消极作用
3.1律师频繁质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通常,辩护律师有权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因为在规定中明确了对证据的合法性负责的责任方,若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不足,则会因为其证据不能够证明相应的指控罪行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非法证据排除使得辩护律师开始对公诉方随意进行质疑。被告人一旦进行翻供,辩护律师往往会对检察机关的取证质疑,从而以削弱证据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方式,为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
例如,被告人的家属录制了一段录音,证明检察机关对于证词的取得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而辩护律师在未经任何查证的情况下呈递了这份证据并大肆宣扬,以否认之前公诉方证据的法律效力,这不得不使法院休庭并进一步核实证据,而核查结果显示,这实际上是证人出于敷衍被告人家属才做出的证词。
3.2庭审时被告人翻供次数增多
庭审时,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之前提出的供述为非法取得,而自2011年以来,这一规定越来越被用于翻供的说法。在2011年有一组数据显示,自侦案件在庭审时的翻供率达到了80%以上,而这些被告人的翻供理由都大同小异,主要为:侦查人员以从轻发落为保证换取供述,而在真正的庭审时却没有履行相应的承诺;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咄咄逼人,根本没有喘息的机会,且口供也为精神不济时录制;被告人是因在审讯期间受到严重的威胁恐吓或者在非审讯期间备受殴打折磨而被逼才做出的供述。这使得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摆脱罪行,而案件最终也不了了之。
4 如何更好的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在自侦案件中的作用
4.1积极适应规则要求,提高侦查能力
自侦案件的工作人员应该重视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其中的原则,保证在执行任务时不违法不越界。
在办理案件时应该遵循秩序,有良好的程序意识。自侦人员应当积极承担排除义务,对自身角色进行重新定位,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处理事务和对待审讯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对证据的法律效力负责,也要对案件的当事人负责。同时还应该与辩护律师多多进行沟通,辩证的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和意见。转变传统的审讯观念,加强对物证的重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公正合法的处理自侦案件。
4.2创新审讯方法,注重自我监督与反思
非法证据排除使得审讯员对于审讯产生了一定的戒备,这时需要对传统的审讯方法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创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审讯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这实际上要求自侦人员摆脱以审讯获取证据的束缚,通过对实际的调查和走访获取更加有说服力的证据。
在日常办案时,不仅仅需要依靠外界的硬性监督,自我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自侦人员明白使用非法证据的厉害关系,并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方可使得案件顺利、合法、公正的得到处理和定夺。
参考文献:
[1]陈连福.立足反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人民检察,2012(7)
[2]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介绍.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耿廷利,郭蕊,刘星宽.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当有必要限度[N].检察日报,2011-10-31(3)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自侦案件;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1 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概括
1.1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
非法证据,简而言之意为包含非法手段和内容的证据,也就是说,只要是获取证据的手段、主体、形式、程序等不合法,即可称为非法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不同于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表示一些通过非法途径得到的证据,例如威胁逼迫等方式录制的口供等,不可用于法庭定案的依据。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刑事司法制度越来越完善,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1.1.1证据的效力,即用于定案的证据是否符合实际,其与当庭审理的案件有无关联。侦查人员需要对这两点进行调查和判断,也就是需要定夺证据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1.1.2证据能力,这主要表示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定要求和标准资格,与上一点不同,它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关,例如侦查人员通过强行手段获得的供述存在真实有效的部分,但是其获取供述的手段并不合法,那么供述就没有资格作为定案的证据,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宗旨所在,即规范证据的证据能力。
1.2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内容
1.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其操作的具体流程。
1.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应当对证据合法性提供证明的责任方。
1.2.3非法证据排除明确了对书证与物证的排除原则与依据。
2 非法证据排除在自侦案件中的积极作用
2.1非法证据排除的三大效应
非法证据排除对自侦案件的工作人员存在三大心理效应:
2.1.1紧箍咒效应,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含义和意义,同时更加规范了庭审时的传唤时限,这使得对自侦案件工作的要求有了大大的提升,也让自侦案件的工作者更加意识到“约束从严”的重要性。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化仅仅是一个开始,我国对于法制的建设和规范定会越来越严格。这也就是紧箍咒效应,即非法证据排除对自侦案件肯定是从严从紧的趋势,绝不可能松懈。这将会使我国办案的严谨性和真实性得到提升,并有力的打击了不良的办案行为。
2.1.2阻吓效应,非法证据排除使得一些非法途径所取得的证据被排除,而这些证据则无法作为起诉和定案的判断依据,这样一来犯罪事实则无法认定,案件也随之失效,这对于自侦工作人员来说无非是一种打击。自侦人员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保障案件的立足,而取证也是定案的重要环节。所以,非法证据排除有效阻吓了自侦人员的一些非法手段,使得其在取证时变得越来越谨慎和严格,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准确并且高效的定案。从这一角度出发,非法证据排除对自侦人员的取证方式或者手段做出了正确、积极的心理引导。
2.1.3规范效应,自侦案件的工作人员大多数都极力反对和排斥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这使得他们不仅仅是在取证方面,而且在法律流程规定的其他工作范围内也会自觉履行合法性的要求,更加理性、客观、公正的处理事务,从而带动法制的健康发展,打造公平、合理、高效、负责任的法治体系。
2.2非法证据排除带来的三大转变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是一个案件的核心要素,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给自侦案件带来了不小的改变:
2.2.1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之前,自侦案件的审理工作一向以打击为重,保护为轻,而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便逐渐形成了“打击与保护相统一”的意识和理念,这也意味着人权意识的加强和保护。各个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角色定位给自侦工作者带来的弊端,同时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非常卑微,其特定的角色使得自侦案件的工作人员习惯了以“严惩”的方式对待。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应的人身权,在打击的过程中难保不对其人身权产生侵害,再者,犯罪嫌疑人并未真的被证实有罪,其中不乏一些冤假错案,倘若因为一些非法手段而产生了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冤案,那么反而与我们的实际目的相反,使得真正应该承担罪行的凶手逍遥法外。
这样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打破了自侦案件工作中,人员角色定位的限制,规范了取证流程和方式,使得案件的判决更加公平高效。
2.2.2证明罪犯。相比较之前着重于“查明犯罪”的传统意识, “证明犯罪”更加强调证据意识,且将证据的实际效力放在了第一位。传统自侦案件更加重视获取的供述,其认为只要拿到供述则万事大吉。其实不然,获得口供之后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疏通和审理、衔接、固定等工作,将合法所得的口供变为有力的法律武器,保证庭审时一击即破。可如果没有这些后续的工作,在庭审时虽然侦破了大量的案件疑点,可重要的证据依据却因为系非法所得而无法用于定案,那么就等于所有的努力都功亏一篑。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证明犯罪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并用于自侦案件的办案工作中,以扎实的证据使每一个案件成为公正合法的“铁案”。
2.2.3策略意识。传统的办案都是基于较为有利的辩护,而现今的办案强调策略。传统的自侦案件往往都是依靠法律理论并结合审讯技巧进行审理的,这导致办案的随意性较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之后,使人们反思过往的办案手法和途径,特别是当审讯时间有限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传统办案手法将无法获得有效的证据依据,因此,工作人员愈加提升了侦查技术手段,完善了办理和调查自侦案件的设施,通过实际侦查和走访获得有效的定罪证据。 2.3带动自侦案件侦查措施的改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自侦案件工作人员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负责,由此,工作人员制定了新的审讯制度和口供录制制度。例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设立,这有效的解决了证据合法性的判断与核查问题,在案件审讯过程中,想要核查审讯人员获得口供的途径是否合法,可依据实时的监测系统,并且在必要时可有效提醒和防止审讯人员做出过激的举动和不合法的行为。此项措施无论是在证明的依据方面,还是获取手段方面,都有无可厚非的积极作用,是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而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对自侦案件工作的一种监督,从源头出做出防范,为庭审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保障。
3 非法证据排除在自侦案件中的消极作用
3.1律师频繁质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合法性
通常,辩护律师有权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因为在规定中明确了对证据的合法性负责的责任方,若公诉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不足,则会因为其证据不能够证明相应的指控罪行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非法证据排除使得辩护律师开始对公诉方随意进行质疑。被告人一旦进行翻供,辩护律师往往会对检察机关的取证质疑,从而以削弱证据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方式,为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
例如,被告人的家属录制了一段录音,证明检察机关对于证词的取得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而辩护律师在未经任何查证的情况下呈递了这份证据并大肆宣扬,以否认之前公诉方证据的法律效力,这不得不使法院休庭并进一步核实证据,而核查结果显示,这实际上是证人出于敷衍被告人家属才做出的证词。
3.2庭审时被告人翻供次数增多
庭审时,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之前提出的供述为非法取得,而自2011年以来,这一规定越来越被用于翻供的说法。在2011年有一组数据显示,自侦案件在庭审时的翻供率达到了80%以上,而这些被告人的翻供理由都大同小异,主要为:侦查人员以从轻发落为保证换取供述,而在真正的庭审时却没有履行相应的承诺;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咄咄逼人,根本没有喘息的机会,且口供也为精神不济时录制;被告人是因在审讯期间受到严重的威胁恐吓或者在非审讯期间备受殴打折磨而被逼才做出的供述。这使得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摆脱罪行,而案件最终也不了了之。
4 如何更好的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在自侦案件中的作用
4.1积极适应规则要求,提高侦查能力
自侦案件的工作人员应该重视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其中的原则,保证在执行任务时不违法不越界。
在办理案件时应该遵循秩序,有良好的程序意识。自侦人员应当积极承担排除义务,对自身角色进行重新定位,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处理事务和对待审讯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对证据的法律效力负责,也要对案件的当事人负责。同时还应该与辩护律师多多进行沟通,辩证的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和意见。转变传统的审讯观念,加强对物证的重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公正合法的处理自侦案件。
4.2创新审讯方法,注重自我监督与反思
非法证据排除使得审讯员对于审讯产生了一定的戒备,这时需要对传统的审讯方法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创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审讯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这实际上要求自侦人员摆脱以审讯获取证据的束缚,通过对实际的调查和走访获取更加有说服力的证据。
在日常办案时,不仅仅需要依靠外界的硬性监督,自我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自侦人员明白使用非法证据的厉害关系,并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方可使得案件顺利、合法、公正的得到处理和定夺。
参考文献:
[1]陈连福.立足反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人民检察,2012(7)
[2]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介绍.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耿廷利,郭蕊,刘星宽.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当有必要限度[N].检察日报,2011-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