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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今年初,我与某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合同。进入公司不久,公司便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对连续两个月考核处在最末位的3名员工予以解聘。前两个月,我虽然每月均完成了生产指标,还略有超额,但完成的产量属于车间里最少的一个。近日,公司通知说按“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员工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