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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5条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众说纷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将一般债权进行质押的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存在法律漏洞.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认为不仅应当明确规定一般债权可以质押,还应当规定一般债权设质的范围、设质方式与程序要件以及一般债权质的实现等问题,并强调一般债权质押时须通过公示才能解决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