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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1)01-000-02
摘 要 本文阐明了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伦理和社会分析,不仅是关涉竞技体育发展和人类安身立命的问题,同时为全面辨析体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更理性地理解体育在个人生活中的价值,无疑具有启示作用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 竞技体育 不道德现象 伦理 社会
一、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划分
(一)关于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首先应分析什么是道德行为,这里的道德行为不仅指有道德的行为,而且涉及是否道德的行为。它与非道德行为相对,“一般来说,一个行为被实施了,并造成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的损害,它就可以从道德上被评价,就成为一种道德行为”。当然,道德行为的意义还包括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有利的行为,它既包括(有)道德行为(狭义),又包括不道德行为。不道德行为则专指那些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道德行为的表现即为不道德现象,故以下我们对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考察,很多是从行为的意义进行切入的。
道德评价是从善恶的角度出发,考察社会及其制度、行为活动,以及微观主体的道德性,不道德现象就是这种评价的负面与否定方面,不道德现象通常被视为道德问题。从社会的角度分析,社会问题与道德问题有着一定的联系。社会问题是“由于社会关系或环境失调而造成影响或危害社会相当部分人员正常生活的问题”。普遍性的道德问题常常演变成为社会问题。竞技体育中很多社会问题在伦理学的领域中被视为道德问题,伦理学研究竞技体育中的社会问题的视角主要着重于:人权维度以及竞技体育伦理冲突下人们行为的价值反思和探寻道德共识的方法,并涉及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包括道德教育和制度保障等)。
(二)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行为)的分析角度
对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行为)分析的一个重要角度,即从社会伦理到个体道德进行切入。
区分不同层次和方面的道德主体,其意义首先在于为考察、分析不道德行为提供了一个视角。从行为主体来说,不道德行为的类型,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两分法是把不道德行为分为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两个维度的不道德表现(实则还有组织、集团层面。组织、集团的行为其实是其内个体行为,意识的反映,故此把组织、集团这个层面归结为个体道德)。三分法实则是二分法的深化和细化。在此,我们把竞技体育中的道德主体按三分法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①宏观层面:这包括竞技体育总体发展取向、竞技体育中的制度与政策安排中的道德问题,对竞争失败者的非人道对待,世界范围内竞技体育中的性别、种族歧视、民族主义,以及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反映到竞技体育中的道德问题等。②中观层面:主要指各省市之间,各运动队之间关系的处理中反映出的道德问题,以及金牌战后面不合理的人才流动、地方本位主义、奥运战略与全运战略中造成的矛盾等。这些矛盾有的是集团、地方之间的,有的是集团、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国家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矛盾)。目前,从宏观和中观的层面对竞技体育进行道德考察还处于薄弱环节。③微观层面:主要是针对竞技体育中的个体道德而言,这是传统道德考察和评价的主要方式。
(三)中观和微观层面不道德现象(行为)的划分
从上文分析可知,竞技体育中的不道德行为从广义来说包括了宏观的社会不道德行为以及中观和微观的组织、集团、个体不道德行为等几方面的内容。因宏观社会伦理涉及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等,这也是政治学和制度学的研究范畴。故在本研究中我主要对竞技体育中的微觀方面——个人有关的不道德行为表现和原因进行分析。
从微观层面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表现是否具有分开性,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分为公开性的和隐秘性的。
按是否有获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和意图性,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分为利益型的和非利益型的。利益型不道德行为还可以根据具体动机的不同,将其分为逐利型、徇私型和因公型等。逐利型不道德行为是个体为了追求政治或物质、钱财、名誉、权力等而进行的不道德行为;徇私型不道德行为是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而徇私舞弊;因公型不道德行为是个体为某一单位谋取利益而从事不道德行为。如起因于从众、心理宣泄、酒精等的粗野行为,乃至球场暴力等,其发生主要受一定的道德修养、个性心理或社会环境的影响和驱动。
根据危害程度,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分为较轻微的,一般的和较严重的(包括已经触犯刑律的)。
二、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
(一)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形式
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形式较多,本文只对球场暴力与社会的关系进行探讨。
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运动竞赛变得更加紧张、激烈了,尤其是那些身体接触性对抗项目,如足球、篮球、橄榄球等。浓重的职业性、商业性、政治性使得原本纯洁的体育竞赛异化,各种冲突不断激化,导致了运动场上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球场暴力作为影响球场和社会安定的隐性因素,一直是困扰国际体坛及世界各国政府的体育社会问题(朱小平,1998)。它不仅危害了人类自身的安全,还违背了体育运动的根本宗旨(杨继林,2001),成为破坏人类体育文明的杀手。
(二)球场暴力的定义
发生在球场的任何意欲或已经造成自己及他人身体上、精神上伤害的行为,以及毁坏私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均被称作球场暴力。
(三)球场“动粗”是社会安全阀吗
在现有的资料中,针对球场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球迷或观众与球员身上,以探讨导致球场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防范或制止暴力的措施。这些研究大多都是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如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其它学科等,形成一家之言,因而具有局限性。由于球场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暴力只是这种社会现象呈现的方式,如果只研究暴力呈现的方式,而不去研究暴力产生的政治、经济、心理、文化和社会等原因,就无法科学地认识球场暴力。如果在研究球场暴力时,每一学科只从自己的研究视角出发,排斥其它学科的研究视角、理论和方法,那么这种研究是不完整的,也是欠科学的。
当然这里并不是对球场暴力进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尝试,在此就球场暴力与社会安全阀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即球场暴力与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或社会稳定有何关系。
1.球场暴力减少了社会暴力
(1)本能论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以及其他精神分析学家的理论为该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所有人类都有一种死的本能,有时指“死的愿望”。这种死的本能在一个人的心灵里以破坏性能量的形式存在。如果不有意识地释放这种能量,最后它将越积越强,并以侵犯自己(极端的形式是自杀)或侵犯别人(极端的形式是谋杀和暴力冲突)的形式不由自主地加以释放。控制这种潜在的破坏性能量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有表现力的攻击性活动安全地释放它。这种安全的释放叫宣泄(catharsis)。
该理论被研究者运用到体育运动时,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比赛和观看比赛可使运动员和观众安全释放或排除天生的攻击性能量,尤其是接触型运动。
根据本能论的观点,人类具有攻击性;运动,尤其是接触型运动,为人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表达的攻击性行为提供了安全的“出口”。所以在本能论看来,球场暴力和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之间是一种“U”形关系,也就是说球场暴力越多,就意味着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越少,反之亦然。由此看来,本能论认为体育运动可以控制和调剂社会中的攻击性行为。但是很明显,这种理论存在着如下缺陷:首先,没有研究证实人类的侵犯行为是生物意义上破坏性能量的产物(杰•科克利,2003);其次,从经验层面上看,本能论并没有区分球场暴力实施者和球场外的社会暴力实施者。再次,本能论“总是指向男性的侵犯行为,而忽略了女性和女性行为中释放攻击性本能和冲突的方法”(杰•科克利,2003)。
(2)社会安全阀理论
社会安全阀是美国社会学家科塞(1956)提出的。它是社会冲突理论中用以表示社会冲突积极作用的概念,它是指各个社会都存在着这样一类制度或习俗: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积蓄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在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安全阀”一样的功能。它强调消除心理紧张在解决社会冲突、排除敌对和不满情绪中的作用,并根据心理学关于对立、紧张情绪可通过向替代性对象发泄而予以消除的观点,提出了安全阀制度发挥作用的机制——替罪羊机制,但是社会安全阀制度并不能彻底解决社会冲突问题。在社会安全阀理伦看来,球场暴力就是一种替罪羊机制,它减少了社会暴力,这与本能论相同。
2.球场暴力增加了社会暴力
科克利在谈到在运动中所学的暴力策略能否带入其它生活领域时指出,对暴力携入社会的研究很难做,因为似乎大多数运动员能够区分运动场地和其它互动情境,他们能够意识到如果把运动中的暴力运用到运动会场之外是不恰当的。然而一些运动员在场外的暴力名声以及大量公开的法庭案件对运动员暴力行为的指控表明,攻击性策略用于运动场以外是可能的。正如美国橄榄球联盟达拉斯牛仔队的前任前锋约翰•尼兰德(John Niland)所说:“任何运动员都想自己能像你玩橄榄球那样使用暴力。说把暴力留在运动场内,那是欺骗他自己。对于现场观众而言,研究表明、观众暴力与竞赛期间运动员的动作有关。如果察觉出运动员的动作是暴力性的,观众就更有可能在比赛期间或比赛后从事暴力活动(Berkowitz,1972a;Smith,1983)。这些观点都表明,球场暴力有可能增加社会暴力,但需要进一步研究。
3.球場暴力与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同源于社会结构
前面的研究都是在考察球场暴力对社会暴力的影响,事实上,球场暴力和社会暴力是相互作用的。球场暴力看似是一个独立的现象,但是如果从政治、经济、文化、阶级和种族等因素考虑时,就会发现球场暴力与更大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连。虽然从表面上看,有些球场暴力确实引发了社会暴力,但它不是社会暴力的真正原因,球场暴力只是一种导火线罢了。
那么球场暴力到底是不是社会安全阀呢?应该承认球场暴力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种族等社会因素相联系,有着自身的规律。根据默顿的正负功能理论,如果球场暴力确实起到社会安全阀作用的话,说明它具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显然不是它的全部。因此,仍然有必要对它可能具有的负功能进行深入而彻底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罗国杰.伦理学(第1版)[M].人民出版社.1989.1.
[2] 熊文.竞技体育与伦理(第1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
[3] 卢元镇.体育社会学(第2版)[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6.
[4] 陆小聪.现代体育社会学(第1版)[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9.
摘 要 本文阐明了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伦理和社会分析,不仅是关涉竞技体育发展和人类安身立命的问题,同时为全面辨析体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更理性地理解体育在个人生活中的价值,无疑具有启示作用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 竞技体育 不道德现象 伦理 社会
一、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划分
(一)关于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界定
对于什么是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首先应分析什么是道德行为,这里的道德行为不仅指有道德的行为,而且涉及是否道德的行为。它与非道德行为相对,“一般来说,一个行为被实施了,并造成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的损害,它就可以从道德上被评价,就成为一种道德行为”。当然,道德行为的意义还包括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有利的行为,它既包括(有)道德行为(狭义),又包括不道德行为。不道德行为则专指那些对他人生命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道德行为的表现即为不道德现象,故以下我们对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考察,很多是从行为的意义进行切入的。
道德评价是从善恶的角度出发,考察社会及其制度、行为活动,以及微观主体的道德性,不道德现象就是这种评价的负面与否定方面,不道德现象通常被视为道德问题。从社会的角度分析,社会问题与道德问题有着一定的联系。社会问题是“由于社会关系或环境失调而造成影响或危害社会相当部分人员正常生活的问题”。普遍性的道德问题常常演变成为社会问题。竞技体育中很多社会问题在伦理学的领域中被视为道德问题,伦理学研究竞技体育中的社会问题的视角主要着重于:人权维度以及竞技体育伦理冲突下人们行为的价值反思和探寻道德共识的方法,并涉及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包括道德教育和制度保障等)。
(二)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行为)的分析角度
对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行为)分析的一个重要角度,即从社会伦理到个体道德进行切入。
区分不同层次和方面的道德主体,其意义首先在于为考察、分析不道德行为提供了一个视角。从行为主体来说,不道德行为的类型,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两分法是把不道德行为分为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两个维度的不道德表现(实则还有组织、集团层面。组织、集团的行为其实是其内个体行为,意识的反映,故此把组织、集团这个层面归结为个体道德)。三分法实则是二分法的深化和细化。在此,我们把竞技体育中的道德主体按三分法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①宏观层面:这包括竞技体育总体发展取向、竞技体育中的制度与政策安排中的道德问题,对竞争失败者的非人道对待,世界范围内竞技体育中的性别、种族歧视、民族主义,以及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反映到竞技体育中的道德问题等。②中观层面:主要指各省市之间,各运动队之间关系的处理中反映出的道德问题,以及金牌战后面不合理的人才流动、地方本位主义、奥运战略与全运战略中造成的矛盾等。这些矛盾有的是集团、地方之间的,有的是集团、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国家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的矛盾)。目前,从宏观和中观的层面对竞技体育进行道德考察还处于薄弱环节。③微观层面:主要是针对竞技体育中的个体道德而言,这是传统道德考察和评价的主要方式。
(三)中观和微观层面不道德现象(行为)的划分
从上文分析可知,竞技体育中的不道德行为从广义来说包括了宏观的社会不道德行为以及中观和微观的组织、集团、个体不道德行为等几方面的内容。因宏观社会伦理涉及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等,这也是政治学和制度学的研究范畴。故在本研究中我主要对竞技体育中的微觀方面——个人有关的不道德行为表现和原因进行分析。
从微观层面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表现是否具有分开性,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分为公开性的和隐秘性的。
按是否有获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和意图性,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分为利益型的和非利益型的。利益型不道德行为还可以根据具体动机的不同,将其分为逐利型、徇私型和因公型等。逐利型不道德行为是个体为了追求政治或物质、钱财、名誉、权力等而进行的不道德行为;徇私型不道德行为是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而徇私舞弊;因公型不道德行为是个体为某一单位谋取利益而从事不道德行为。如起因于从众、心理宣泄、酒精等的粗野行为,乃至球场暴力等,其发生主要受一定的道德修养、个性心理或社会环境的影响和驱动。
根据危害程度,竞技体育不道德行为可以分为较轻微的,一般的和较严重的(包括已经触犯刑律的)。
二、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
(一)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形式
竞技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形式较多,本文只对球场暴力与社会的关系进行探讨。
随着现代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运动竞赛变得更加紧张、激烈了,尤其是那些身体接触性对抗项目,如足球、篮球、橄榄球等。浓重的职业性、商业性、政治性使得原本纯洁的体育竞赛异化,各种冲突不断激化,导致了运动场上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球场暴力作为影响球场和社会安定的隐性因素,一直是困扰国际体坛及世界各国政府的体育社会问题(朱小平,1998)。它不仅危害了人类自身的安全,还违背了体育运动的根本宗旨(杨继林,2001),成为破坏人类体育文明的杀手。
(二)球场暴力的定义
发生在球场的任何意欲或已经造成自己及他人身体上、精神上伤害的行为,以及毁坏私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均被称作球场暴力。
(三)球场“动粗”是社会安全阀吗
在现有的资料中,针对球场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球迷或观众与球员身上,以探讨导致球场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防范或制止暴力的措施。这些研究大多都是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如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其它学科等,形成一家之言,因而具有局限性。由于球场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暴力只是这种社会现象呈现的方式,如果只研究暴力呈现的方式,而不去研究暴力产生的政治、经济、心理、文化和社会等原因,就无法科学地认识球场暴力。如果在研究球场暴力时,每一学科只从自己的研究视角出发,排斥其它学科的研究视角、理论和方法,那么这种研究是不完整的,也是欠科学的。
当然这里并不是对球场暴力进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尝试,在此就球场暴力与社会安全阀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即球场暴力与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或社会稳定有何关系。
1.球场暴力减少了社会暴力
(1)本能论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以及其他精神分析学家的理论为该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所有人类都有一种死的本能,有时指“死的愿望”。这种死的本能在一个人的心灵里以破坏性能量的形式存在。如果不有意识地释放这种能量,最后它将越积越强,并以侵犯自己(极端的形式是自杀)或侵犯别人(极端的形式是谋杀和暴力冲突)的形式不由自主地加以释放。控制这种潜在的破坏性能量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有表现力的攻击性活动安全地释放它。这种安全的释放叫宣泄(catharsis)。
该理论被研究者运用到体育运动时,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比赛和观看比赛可使运动员和观众安全释放或排除天生的攻击性能量,尤其是接触型运动。
根据本能论的观点,人类具有攻击性;运动,尤其是接触型运动,为人们必须以某种方式表达的攻击性行为提供了安全的“出口”。所以在本能论看来,球场暴力和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之间是一种“U”形关系,也就是说球场暴力越多,就意味着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越少,反之亦然。由此看来,本能论认为体育运动可以控制和调剂社会中的攻击性行为。但是很明显,这种理论存在着如下缺陷:首先,没有研究证实人类的侵犯行为是生物意义上破坏性能量的产物(杰•科克利,2003);其次,从经验层面上看,本能论并没有区分球场暴力实施者和球场外的社会暴力实施者。再次,本能论“总是指向男性的侵犯行为,而忽略了女性和女性行为中释放攻击性本能和冲突的方法”(杰•科克利,2003)。
(2)社会安全阀理论
社会安全阀是美国社会学家科塞(1956)提出的。它是社会冲突理论中用以表示社会冲突积极作用的概念,它是指各个社会都存在着这样一类制度或习俗: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积蓄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在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安全阀”一样的功能。它强调消除心理紧张在解决社会冲突、排除敌对和不满情绪中的作用,并根据心理学关于对立、紧张情绪可通过向替代性对象发泄而予以消除的观点,提出了安全阀制度发挥作用的机制——替罪羊机制,但是社会安全阀制度并不能彻底解决社会冲突问题。在社会安全阀理伦看来,球场暴力就是一种替罪羊机制,它减少了社会暴力,这与本能论相同。
2.球场暴力增加了社会暴力
科克利在谈到在运动中所学的暴力策略能否带入其它生活领域时指出,对暴力携入社会的研究很难做,因为似乎大多数运动员能够区分运动场地和其它互动情境,他们能够意识到如果把运动中的暴力运用到运动会场之外是不恰当的。然而一些运动员在场外的暴力名声以及大量公开的法庭案件对运动员暴力行为的指控表明,攻击性策略用于运动场以外是可能的。正如美国橄榄球联盟达拉斯牛仔队的前任前锋约翰•尼兰德(John Niland)所说:“任何运动员都想自己能像你玩橄榄球那样使用暴力。说把暴力留在运动场内,那是欺骗他自己。对于现场观众而言,研究表明、观众暴力与竞赛期间运动员的动作有关。如果察觉出运动员的动作是暴力性的,观众就更有可能在比赛期间或比赛后从事暴力活动(Berkowitz,1972a;Smith,1983)。这些观点都表明,球场暴力有可能增加社会暴力,但需要进一步研究。
3.球場暴力与球场之外的社会暴力同源于社会结构
前面的研究都是在考察球场暴力对社会暴力的影响,事实上,球场暴力和社会暴力是相互作用的。球场暴力看似是一个独立的现象,但是如果从政治、经济、文化、阶级和种族等因素考虑时,就会发现球场暴力与更大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连。虽然从表面上看,有些球场暴力确实引发了社会暴力,但它不是社会暴力的真正原因,球场暴力只是一种导火线罢了。
那么球场暴力到底是不是社会安全阀呢?应该承认球场暴力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种族等社会因素相联系,有着自身的规律。根据默顿的正负功能理论,如果球场暴力确实起到社会安全阀作用的话,说明它具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显然不是它的全部。因此,仍然有必要对它可能具有的负功能进行深入而彻底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罗国杰.伦理学(第1版)[M].人民出版社.1989.1.
[2] 熊文.竞技体育与伦理(第1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
[3] 卢元镇.体育社会学(第2版)[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6.
[4] 陆小聪.现代体育社会学(第1版)[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