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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前捷克斯洛伐克经济学家奥塔•锡克根据捷克经济改革的具体实践,全面分析前苏联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后,提出新的社会主义股份所有制的改革模式。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将股份制作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奥塔•锡克的股份所有制与我国的股份制在财产来源、股份结构、内部管理组织及其权利关系、分配关系和风险承担等几个方面存在着异同,通过两者的比较,对深化我国股份制改革具有推动作用。
[关键词]奥塔•锡克 股份所有制 股份制 异同
奥塔•锡克是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设计者,他根据捷克经济改革的具体实践,全面分析前苏联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后,提出新的社会主义股份所有制的改革模式——“集体资本”制度,曾经成为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一条改革思路。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肯定了股份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将股份制作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把奥塔•锡克的股份所有制与我国的股份制进行比较,对于我国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公有制,具有重要价值。
股份制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上升时期,是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出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次革命,它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两大基石——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
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关系特别是信用制度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依托发达的信用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制度。只要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的信用制度,就存在股份制产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尽管马克思从未讲过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存在股份制,但社会主义经济同样是社会化大生产,存在着日益发展的信用制度,因而存在着股份制产生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
锡克较早地批判传统经济体制。他指出,在传统的集权经济体制下,由于否认具体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矛盾,采取直接规定生产指标的形式,并以超额完成生产指标作为奖励企业与劳动者个人的标准,致使企业的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使得生产者处于支配地位,不必关心产品质量,不用关心销售,这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并会不断加剧生产与销售之间的矛盾。锡克认为,国有制有三个缺陷,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二是企业领导作为行政官是由政府任命,使企业领导官僚化;三是在国有制中缺乏足够的利益激励,因而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低下。基于对60年代改革的思考,在1985年出版的《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中,他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看法,既反对私有制,又反对国有制,提出著名的“中立资本”思想,由此提出国有产权改革的股份所有制模式。
股份所有制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职工是企业的共同占有者,资本是集体拥有的,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是企业资本的股份持有者;第二,职工除工资外,还有一份资本份额的分成收入即凭股票参与分红;第三,职工既对资本存量分成,也对企业资本增量分成;第四,股票分成及分红均采取级差方式;第五,证券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若职工到别的企业工作,原股票分红仍然保留,但企业新增资本中不再向流出企业的职工分成,职工死亡,股票不能继承,由企业收回;第六,职工股份由国家规定最高限额;第七,股份持有者通过工人委员会参与企业决策,企业领导由工人直接选举。这样,一方面使所有权摆脱了国家的控制,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消灭了企业内部的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实现了劳动的平等。
我国的股份制发展始于80年代初,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同步。最初在农村,农民为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自发采用“以资代劳、以劳代资”的集资方式,建立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向股份制企业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份制在我国迅速的成长壮大。
1984年11月,上海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乐音响公司”诞生。同年,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了上海第一家代理发行股票的金融企业——静安证券业务部,向社会公开发行了第一批股票。另外,深圳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作为国有产权代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投资管理公司。从1988年开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开始。现在,我国股份制企业已达上千家。从行业分布来看,已经遍布工业、商业、金融、旅游等各个领域。
奥塔•锡克的股份所有制与我国的股份制,都是在批判传统的国家所有制与传统的国家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制度改革的探索,两者各具特点,不尽相同。
1.财产来源。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沿着三条途径发展起来的,第一是原有企业通过内部改造而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第二是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通过联合而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第三是通过股份集资而建立的新企业。企业对入股者没有限制,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国家、集体、个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企业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吸纳劳动群众的闲散资金,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自行决定是否入股,以及入股多少。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主张职工的股份与职工作为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将企业资产的股份形式分给职工,股票受企业范围限制,股民仅限于本企业的职工。职工不能将股份在市场上转让或买卖,这与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允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不一样。
2.股份结构。从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式来看,目前主要有“一企三制”,即国家股、企业集体股、个人股。国家股的形成主要来源是国家历年拨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利用减免税进行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利用税前还贷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利用折旧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取但尚未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国拨流动资金,企业债权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个人股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职工个人股,另一部分是社会居民个人股。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主张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占主体地位,并且职工个人股比较平均地分配,由国家对股份规定最高限额,但具体数额未规定。
3.内部管理组织及其权利关系。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内部通常组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选派专家型的经理负责管理企业。经理的管理权限是由全体股东赋予的,因而必须代表股东的根本利益,董事会的任何决策都应该有很高的透明度,重大决策应在股东大会上以多数票通过。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主张股份所有者通过工人委员会参与企业的一切决策,企业领导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企业贯彻民主决策和管理的原则。
4.分配关系。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以后,大部分劳动者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直接结合而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作为劳动者理应实行按劳分配,作为所有者,又应当实行按股分红。这一点与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的主张基本相同,锡克主张职工除了工资以外,也可得到一定的资本份额,即获得相应的利润分红的证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不同之处是,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中,分红采取级差分配的方法(如职工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所以按股分红的差距不会很大;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制度中,企业税后利润完全按股份大小进行分配,股份分红差距可以很大。
5.风险承担。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允许股东按一定程度转让股份,企业破产清算时,股东按其入股的比例大小承担风险,大股东将承担较大的风险份额。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中,企业股东的股份不能买卖、转让,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才能入股,若职工到别的企业工作,股权不能带到其它企业,但仍保证得到原来分红的一定份额,若职工退休,不能取得该企业新的证券,若职工死亡,除部分支付给继承人作为补偿,证券自动收归企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股东的入股资本一般要与企业共存亡,企业破产清算时,由于持股比例较平均,个人股东之间的风险差距不大,可以说入股投资几乎没有风险。
总结以上分析,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系统的股份合作制思想,即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他不仅有利于确立广大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发挥广大劳动者的主体作用,而且坚持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根本方向。但是在锡克理论中,所有权的范围是以企业界定的,是企业内的职工持有企业股份,同时,股票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以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个人拥有的股权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同时也不能继承,而且如果职工流动,股权不能带到其它企业,只是在原企业保留其分红权,然而,整个企业的资本集合起来,即企业集体资本能否进入市场交易?如果进入交易,交易主体是谁?怎样界定这一主体的资产权利和责任?并不明确。也就是说,在锡克这里,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它属于职工个人,但又是不完整的,它不可交易;企业的法人产权( 对所有者资产的支配权)是不明确的,这里没有企业法人产权主体,单个工人作为所有者不可能全部同时成为决策者,多数只能是监督者,而且工人作为监督者有无效率,还要视其剩余风险是否对称,经理更不可能成为企业法人产权持有者,经理权力的性质在于执行决策、实施管理,那么工人(所有者)选举出的工人委员会能否成为企业法人产权持有者?即能否成为股份公司中的董事会?这取决于两点,一是进入工人委员会的人是否持有所有权比重大于他人的股票,否则,他的责任并不比别人大,剩余风险的约束并不比别人严格,无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二是作为所有者(持股者)之一,被选举进入工人委员会,如果工人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资产损失,甚至破产,这些委员会成员是否能够对其他所有者负更多的资产责任,即以自身拥有的企业资产对所支配的他人资产负责?由于工人委员会成员的资产作为个人股票不能买卖,因而也不可能用以承担市场风险。
因此,锡克并未真正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统一,因为他未能解释企业法人产权如何在公有基础上适应市场、进入市场的可能,更不允许企业集体中的个人股权(集体的中立的资本)进入市场。
马克思曾对股份制经济的作用作过高度评价。“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股份公司“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的”,“它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1) “在工业上应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2)恩格斯也指出:“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3)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充分肯定股份制已由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而且明确提出,“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4) 以上论述概括起来包含三层意思。首先,股份制加剧资本的积聚能力和集中速度,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资本集中的效益;其次,股份制优化了资本的所有制关系,产生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资本所有制结构,促进资本经营者队伍的形成;再次,股份制为人类社会从私人占有制向社会公有制的转变提供新的途径。
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距我们所要塑造的市场主体有一定偏差,它不能成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是一种产权明晰但内部产权主体并不互相排斥,多种力量联合但又不放弃制衡,强调激励与发展同时又重视利益约束的企业产权制度与财产组织形式。通过这样一种企业制度和财产组织形式,不同的产权关系可以在实现内在有机结合的同时,形成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制衡的经济共同体,使本来互相对立的产权达成动态一致和全面整合。股份制的这些功能是其他任何企业制度财产组织形式所不具备的。我国改革的实践证明:股份制改革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已取得明显成效,股份制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由于股份制自身产权关系的制约,也必然存在许多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当前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根据股份制的利弊,研究适合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的股份制的具体实施形式,规范和完善股份制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09-610页、第3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6页
[关键词]奥塔•锡克 股份所有制 股份制 异同
奥塔•锡克是前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设计者,他根据捷克经济改革的具体实践,全面分析前苏联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后,提出新的社会主义股份所有制的改革模式——“集体资本”制度,曾经成为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一条改革思路。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肯定了股份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将股份制作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把奥塔•锡克的股份所有制与我国的股份制进行比较,对于我国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公有制,具有重要价值。
股份制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上升时期,是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公司的出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次革命,它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两大基石——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
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关系特别是信用制度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依托发达的信用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制度。只要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的信用制度,就存在股份制产生和发展的可能性。尽管马克思从未讲过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存在股份制,但社会主义经济同样是社会化大生产,存在着日益发展的信用制度,因而存在着股份制产生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
锡克较早地批判传统经济体制。他指出,在传统的集权经济体制下,由于否认具体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之间的矛盾,采取直接规定生产指标的形式,并以超额完成生产指标作为奖励企业与劳动者个人的标准,致使企业的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使得生产者处于支配地位,不必关心产品质量,不用关心销售,这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并会不断加剧生产与销售之间的矛盾。锡克认为,国有制有三个缺陷,一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二是企业领导作为行政官是由政府任命,使企业领导官僚化;三是在国有制中缺乏足够的利益激励,因而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低下。基于对60年代改革的思考,在1985年出版的《一种未来的经济体制》中,他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看法,既反对私有制,又反对国有制,提出著名的“中立资本”思想,由此提出国有产权改革的股份所有制模式。
股份所有制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职工是企业的共同占有者,资本是集体拥有的,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是企业资本的股份持有者;第二,职工除工资外,还有一份资本份额的分成收入即凭股票参与分红;第三,职工既对资本存量分成,也对企业资本增量分成;第四,股票分成及分红均采取级差方式;第五,证券不能进入市场交易,若职工到别的企业工作,原股票分红仍然保留,但企业新增资本中不再向流出企业的职工分成,职工死亡,股票不能继承,由企业收回;第六,职工股份由国家规定最高限额;第七,股份持有者通过工人委员会参与企业决策,企业领导由工人直接选举。这样,一方面使所有权摆脱了国家的控制,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消灭了企业内部的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实现了劳动的平等。
我国的股份制发展始于80年代初,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同步。最初在农村,农民为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自发采用“以资代劳、以劳代资”的集资方式,建立和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逐步向股份制企业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份制在我国迅速的成长壮大。
1984年11月,上海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乐音响公司”诞生。同年,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了上海第一家代理发行股票的金融企业——静安证券业务部,向社会公开发行了第一批股票。另外,深圳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作为国有产权代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投资管理公司。从1988年开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开始。现在,我国股份制企业已达上千家。从行业分布来看,已经遍布工业、商业、金融、旅游等各个领域。
奥塔•锡克的股份所有制与我国的股份制,都是在批判传统的国家所有制与传统的国家企业制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国家企业制度改革的探索,两者各具特点,不尽相同。
1.财产来源。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沿着三条途径发展起来的,第一是原有企业通过内部改造而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第二是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通过联合而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第三是通过股份集资而建立的新企业。企业对入股者没有限制,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国家、集体、个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企业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吸纳劳动群众的闲散资金,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自行决定是否入股,以及入股多少。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主张职工的股份与职工作为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将企业资产的股份形式分给职工,股票受企业范围限制,股民仅限于本企业的职工。职工不能将股份在市场上转让或买卖,这与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允许股票在交易所流通不一样。
2.股份结构。从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式来看,目前主要有“一企三制”,即国家股、企业集体股、个人股。国家股的形成主要来源是国家历年拨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利用减免税进行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利用税前还贷形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利用折旧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取但尚未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国拨流动资金,企业债权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个人股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职工个人股,另一部分是社会居民个人股。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主张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占主体地位,并且职工个人股比较平均地分配,由国家对股份规定最高限额,但具体数额未规定。
3.内部管理组织及其权利关系。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内部通常组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选派专家型的经理负责管理企业。经理的管理权限是由全体股东赋予的,因而必须代表股东的根本利益,董事会的任何决策都应该有很高的透明度,重大决策应在股东大会上以多数票通过。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主张股份所有者通过工人委员会参与企业的一切决策,企业领导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企业贯彻民主决策和管理的原则。
4.分配关系。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以后,大部分劳动者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直接结合而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作为劳动者理应实行按劳分配,作为所有者,又应当实行按股分红。这一点与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的主张基本相同,锡克主张职工除了工资以外,也可得到一定的资本份额,即获得相应的利润分红的证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不同之处是,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中,分红采取级差分配的方法(如职工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所以按股分红的差距不会很大;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制度中,企业税后利润完全按股份大小进行分配,股份分红差距可以很大。
5.风险承担。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允许股东按一定程度转让股份,企业破产清算时,股东按其入股的比例大小承担风险,大股东将承担较大的风险份额。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中,企业股东的股份不能买卖、转让,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才能入股,若职工到别的企业工作,股权不能带到其它企业,但仍保证得到原来分红的一定份额,若职工退休,不能取得该企业新的证券,若职工死亡,除部分支付给继承人作为补偿,证券自动收归企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股东的入股资本一般要与企业共存亡,企业破产清算时,由于持股比例较平均,个人股东之间的风险差距不大,可以说入股投资几乎没有风险。
总结以上分析,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系统的股份合作制思想,即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他不仅有利于确立广大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发挥广大劳动者的主体作用,而且坚持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根本方向。但是在锡克理论中,所有权的范围是以企业界定的,是企业内的职工持有企业股份,同时,股票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以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个人拥有的股权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同时也不能继承,而且如果职工流动,股权不能带到其它企业,只是在原企业保留其分红权,然而,整个企业的资本集合起来,即企业集体资本能否进入市场交易?如果进入交易,交易主体是谁?怎样界定这一主体的资产权利和责任?并不明确。也就是说,在锡克这里,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它属于职工个人,但又是不完整的,它不可交易;企业的法人产权( 对所有者资产的支配权)是不明确的,这里没有企业法人产权主体,单个工人作为所有者不可能全部同时成为决策者,多数只能是监督者,而且工人作为监督者有无效率,还要视其剩余风险是否对称,经理更不可能成为企业法人产权持有者,经理权力的性质在于执行决策、实施管理,那么工人(所有者)选举出的工人委员会能否成为企业法人产权持有者?即能否成为股份公司中的董事会?这取决于两点,一是进入工人委员会的人是否持有所有权比重大于他人的股票,否则,他的责任并不比别人大,剩余风险的约束并不比别人严格,无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二是作为所有者(持股者)之一,被选举进入工人委员会,如果工人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资产损失,甚至破产,这些委员会成员是否能够对其他所有者负更多的资产责任,即以自身拥有的企业资产对所支配的他人资产负责?由于工人委员会成员的资产作为个人股票不能买卖,因而也不可能用以承担市场风险。
因此,锡克并未真正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统一,因为他未能解释企业法人产权如何在公有基础上适应市场、进入市场的可能,更不允许企业集体中的个人股权(集体的中立的资本)进入市场。
马克思曾对股份制经济的作用作过高度评价。“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股份公司“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计再高也不为过的”,“它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1) “在工业上应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它显示出过去料想不到的联合的生产能力,并且使工业企业具有单个资本家力所不能及的规模”。(2)恩格斯也指出:“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3)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充分肯定股份制已由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而且明确提出,“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4) 以上论述概括起来包含三层意思。首先,股份制加剧资本的积聚能力和集中速度,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资本集中的效益;其次,股份制优化了资本的所有制关系,产生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资本所有制结构,促进资本经营者队伍的形成;再次,股份制为人类社会从私人占有制向社会公有制的转变提供新的途径。
锡克的股份所有制模式距我们所要塑造的市场主体有一定偏差,它不能成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是一种产权明晰但内部产权主体并不互相排斥,多种力量联合但又不放弃制衡,强调激励与发展同时又重视利益约束的企业产权制度与财产组织形式。通过这样一种企业制度和财产组织形式,不同的产权关系可以在实现内在有机结合的同时,形成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制衡的经济共同体,使本来互相对立的产权达成动态一致和全面整合。股份制的这些功能是其他任何企业制度财产组织形式所不具备的。我国改革的实践证明:股份制改革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已取得明显成效,股份制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由于股份制自身产权关系的制约,也必然存在许多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当前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根据股份制的利弊,研究适合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的股份制的具体实施形式,规范和完善股份制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09-610页、第3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