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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甲医院招聘何莉为护理员。1994年,甲医院聘任其为干部。1995年1月,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聘任合同,约定甲医院聘请何莉为护士。因患脚病,何莉于同年7月向甲医院提出停薪留职半年的申请,甲医院批准了该申请。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何莉未回单位工作。1996年7月16日,甲医院作出决定,对何莉按自动离职处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卫生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