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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政法机关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给执法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这种执法新理念。本文提出“让权力与民意互动”的观点,试给“理性、平和”执法寻找具体途径,以期为探讨司法的公平正义有所助益。
关键词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 执法新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18-02
一、权力与民意、法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权力、民意、法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三者从根本上都代表着和反映着人民利益。现代法治的实质是人民自已统治自已,自已管理自已。民意反映大众心理和传统的文化理念、伦理道德,体现了群众的感觉,但不等同于法律。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人民委托国家机关来执行。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是用来服务人民的,而不是治理人民的。法律体现的是一般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而民意体现的是社会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公平正义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势必要求司法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要追求社会效果。
二、“权力与民意”互动,为什么能促使“理性、平和”执法
目空一切的权力,会恣意执法,蛮横执法,过多考虑民意,可能会随意执法,损害法律的威严。只有将两者互动,让权力受到必要的约束,让民意得到必要的体现,在互动中找到公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平衡点,找到法律与民意的衔接点,才会理性、平和执法,才能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漠视“民意”,不能“平和”执法
不受人民监督的权力,它就会居高临下,心中没有人民,不会谦和地对待群众,就会践踏人民的权利,粗暴办案、恣意执法,损害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如:2009年7月10昆明某律师所何律师在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在庭审结束后发现自已的主要观点未记录,于是提出要求在庭审笔录中补正,但遭到拒绝,于是在庭审笔录里补充:我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批准,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这一行为恼怒了法官洪猛,当场叫来法警把何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下,西装革履,打着领带,在众目睽瞪之下,顶着酷暑“烤”了40分钟。何律师的“民意”不但未能得到重视,而且被践踏。洪法官的“权力”欺凌了公民的权利,也侮辱了法律的尊严。更为讽刺的是,当何律师被“获释”后,被代理的当事人快步扶住何律师,由替民说话的法律工作者反由当事人来保护。
(二)一味迁就“民意”,不能“理性”执法
民众是感性的,情绪化和理想化的,民意不能代替法律。当我们过分相信民众力量的时候,过多受到民意影响的时候,我们其实已将自已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违背了“法律至上”的法治宗旨,我们可能会随意执法,偏离法治的轨道,损害了法律的威信。虽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却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效果,如邓玉娇案件中。
按《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邓玉娇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同时也具备了“投案自首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酌定从轻情节,均可以或者减轻处罚,在造成一死一伤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应该说是偏轻的,邓玉娇的“有罪免罚”很明显受到舆论过多的影响。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对比、巴东警方对网民的各种质疑和邓的律师的呼吁表现出不屑回答的态度和“挤牙膏”式公开信息,第二次案情通告对对第一次的通告多处修改等一系列的因素,让民众正好找了一个情绪突破口,他们痛恨强权、同情弱者,汹涌的舆论对司法形成了强大的压力,未等司法调查,民众早就站在邓玉娇的一方。民众的“弱者即正义”的朴素主义,与其说是民意的一次胜利,不如说是法治的一次失败。
(三)当“权力与民意”进行互动,执法变得“理性、平和”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行使公权力中,不顾及我们的传统文化理念及大众心理,抛开社会环境就案办案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特别是言论开放、网络发达的今天。但是即使代表朴素正义感的民意,也未必合乎法律判断的逻辑。毕竟民众没有系统的法学知识,仅靠内心的道德判断是无法理清内心的公正和法律的公正。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执法者应该理性执法,法律的人民性决定了执法者应该平和执法,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正义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部门要保障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权,该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并真实地公开,该透明的程序要透明,切实保障人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能在司法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在公权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中找到和诣的执法环境,赢得人们的拥护,得到人们的信任。司法在重视民意的同时又坚持了自立品格、独立判断,才能理性、平和的定纷止争。
(四)“理性、平和”执法同样需要“权力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理性执法意味着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基础,审慎分析并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平和执性是一种司法境界,需要冷静的心态,不卑不亢,有理有节,平和地对待“人民”,也平和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平和不需要暴风骤雨的打击方式、不能有居高临下的姿态,在平和的状态下处理好问题。理性、平和执法是目的,权力与民意互动是达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
三、怎样搭建“权力与民意”互动的平台
如何使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反映和体现民意,显现公众的角色、作用和利益?让公众成为公共权力的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消极的接受者。如何搭建好互动的平台,畅通好互动的渠道,促使理性、平和执法?本文作者提供一些想法,望大家有所启发。
1.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一向是传媒关注的焦点,传媒在司法与民意之间扮演着重要角色。传媒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也要保持清醒的自律意识,避免出现“舆论审判”的局面,干扰法院独立审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均逐步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无误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使司法在与传媒的关系处理上掌握主动。这样的做法值得肯定。
2.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漠视网络舆论是不现实的,权力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来回应公众诉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体现民意,即所谓的“网络问政”。若虽重视网络民意但无切实可行的措施,则不能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反而加剧民意对权力的对立性。如“躲猫猫”事件被披露后,公眾的反应首先是对权力部门的质疑与指责。警方、检方对公众的质疑给出了一些解释,宣传部门还组织了网民调查,但是缺少法律支撑,使公众的参与出现了“梗塞”,反而加剧了民意对执法部门的不信任,加剧了民意对权力的敌视。
3.组建专业的法学队伍,给“大众”作“法律顾问”。法学队伍应当由权威的法学家、资深的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既有民众情怀,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集感性与理性于一身。他们对问题能深度剖析,理智地看待事物。而民意是朴素的正义感的体现,是感性的,带有情绪化的。专业的法学队伍可以给民众解疑答惑,给大众作“法律顾问”,在肯定了理性民意的同时剔除了非理性的民意。如何能让精英的法学人才组建起来,如何发挥他们在司法中的作用,应当有完善的制度来保障。
四、实践证明,在法律与民意找到平衡的“司法裁判”是受到人们尊重和称赞的
那些“受到称道、传至后世以为楷模者往往正是这种参酌情理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司法判决。”也就是说,古代社会的司法裁判也在遵循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念包括民意而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或适当变通。现代法治更需要要理性、平和的执法,在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情理,在正确执行的法律的同时,又兼顾了民意,体现了群众的“感觉”,如许霆案。许霆案的判决给了公众一个再好不过的示范,二审宣判结果将一审判处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判决虽保证了法律的一般正义,却丢失了个别正义,未能考虑许霆案的特殊性,显然对许霆是不公正的,判处无期徒刑是不符合民众内心对公平公正的认知,而二审的判决得到了人们普遍认可。所以只有在法律与民意找到平衡的“司法裁判”才受到人们拥护,才会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
关键词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 执法新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18-02
一、权力与民意、法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权力、民意、法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三者从根本上都代表着和反映着人民利益。现代法治的实质是人民自已统治自已,自已管理自已。民意反映大众心理和传统的文化理念、伦理道德,体现了群众的感觉,但不等同于法律。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的整体意志,人民委托国家机关来执行。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是用来服务人民的,而不是治理人民的。法律体现的是一般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而民意体现的是社会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公平正义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势必要求司法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要追求社会效果。
二、“权力与民意”互动,为什么能促使“理性、平和”执法
目空一切的权力,会恣意执法,蛮横执法,过多考虑民意,可能会随意执法,损害法律的威严。只有将两者互动,让权力受到必要的约束,让民意得到必要的体现,在互动中找到公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平衡点,找到法律与民意的衔接点,才会理性、平和执法,才能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漠视“民意”,不能“平和”执法
不受人民监督的权力,它就会居高临下,心中没有人民,不会谦和地对待群众,就会践踏人民的权利,粗暴办案、恣意执法,损害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如:2009年7月10昆明某律师所何律师在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在庭审结束后发现自已的主要观点未记录,于是提出要求在庭审笔录中补正,但遭到拒绝,于是在庭审笔录里补充:我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批准,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这一行为恼怒了法官洪猛,当场叫来法警把何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下,西装革履,打着领带,在众目睽瞪之下,顶着酷暑“烤”了40分钟。何律师的“民意”不但未能得到重视,而且被践踏。洪法官的“权力”欺凌了公民的权利,也侮辱了法律的尊严。更为讽刺的是,当何律师被“获释”后,被代理的当事人快步扶住何律师,由替民说话的法律工作者反由当事人来保护。
(二)一味迁就“民意”,不能“理性”执法
民众是感性的,情绪化和理想化的,民意不能代替法律。当我们过分相信民众力量的时候,过多受到民意影响的时候,我们其实已将自已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违背了“法律至上”的法治宗旨,我们可能会随意执法,偏离法治的轨道,损害了法律的威信。虽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却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效果,如邓玉娇案件中。
按《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邓玉娇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同时也具备了“投案自首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酌定从轻情节,均可以或者减轻处罚,在造成一死一伤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应该说是偏轻的,邓玉娇的“有罪免罚”很明显受到舆论过多的影响。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对比、巴东警方对网民的各种质疑和邓的律师的呼吁表现出不屑回答的态度和“挤牙膏”式公开信息,第二次案情通告对对第一次的通告多处修改等一系列的因素,让民众正好找了一个情绪突破口,他们痛恨强权、同情弱者,汹涌的舆论对司法形成了强大的压力,未等司法调查,民众早就站在邓玉娇的一方。民众的“弱者即正义”的朴素主义,与其说是民意的一次胜利,不如说是法治的一次失败。
(三)当“权力与民意”进行互动,执法变得“理性、平和”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行使公权力中,不顾及我们的传统文化理念及大众心理,抛开社会环境就案办案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特别是言论开放、网络发达的今天。但是即使代表朴素正义感的民意,也未必合乎法律判断的逻辑。毕竟民众没有系统的法学知识,仅靠内心的道德判断是无法理清内心的公正和法律的公正。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执法者应该理性执法,法律的人民性决定了执法者应该平和执法,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正义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部门要保障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权,该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并真实地公开,该透明的程序要透明,切实保障人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能在司法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在公权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中找到和诣的执法环境,赢得人们的拥护,得到人们的信任。司法在重视民意的同时又坚持了自立品格、独立判断,才能理性、平和的定纷止争。
(四)“理性、平和”执法同样需要“权力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理性执法意味着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基础,审慎分析并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平和执性是一种司法境界,需要冷静的心态,不卑不亢,有理有节,平和地对待“人民”,也平和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平和不需要暴风骤雨的打击方式、不能有居高临下的姿态,在平和的状态下处理好问题。理性、平和执法是目的,权力与民意互动是达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
三、怎样搭建“权力与民意”互动的平台
如何使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反映和体现民意,显现公众的角色、作用和利益?让公众成为公共权力的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消极的接受者。如何搭建好互动的平台,畅通好互动的渠道,促使理性、平和执法?本文作者提供一些想法,望大家有所启发。
1.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一向是传媒关注的焦点,传媒在司法与民意之间扮演着重要角色。传媒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也要保持清醒的自律意识,避免出现“舆论审判”的局面,干扰法院独立审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均逐步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围绕大局和重要题材,准确无误发布信息,主动引导舆论,使司法在与传媒的关系处理上掌握主动。这样的做法值得肯定。
2.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漠视网络舆论是不现实的,权力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来回应公众诉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体现民意,即所谓的“网络问政”。若虽重视网络民意但无切实可行的措施,则不能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反而加剧民意对权力的对立性。如“躲猫猫”事件被披露后,公眾的反应首先是对权力部门的质疑与指责。警方、检方对公众的质疑给出了一些解释,宣传部门还组织了网民调查,但是缺少法律支撑,使公众的参与出现了“梗塞”,反而加剧了民意对执法部门的不信任,加剧了民意对权力的敌视。
3.组建专业的法学队伍,给“大众”作“法律顾问”。法学队伍应当由权威的法学家、资深的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既有民众情怀,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集感性与理性于一身。他们对问题能深度剖析,理智地看待事物。而民意是朴素的正义感的体现,是感性的,带有情绪化的。专业的法学队伍可以给民众解疑答惑,给大众作“法律顾问”,在肯定了理性民意的同时剔除了非理性的民意。如何能让精英的法学人才组建起来,如何发挥他们在司法中的作用,应当有完善的制度来保障。
四、实践证明,在法律与民意找到平衡的“司法裁判”是受到人们尊重和称赞的
那些“受到称道、传至后世以为楷模者往往正是这种参酌情理而非仅仅依据法律条文的司法判决。”也就是说,古代社会的司法裁判也在遵循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念包括民意而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或适当变通。现代法治更需要要理性、平和的执法,在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情理,在正确执行的法律的同时,又兼顾了民意,体现了群众的“感觉”,如许霆案。许霆案的判决给了公众一个再好不过的示范,二审宣判结果将一审判处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判决虽保证了法律的一般正义,却丢失了个别正义,未能考虑许霆案的特殊性,显然对许霆是不公正的,判处无期徒刑是不符合民众内心对公平公正的认知,而二审的判决得到了人们普遍认可。所以只有在法律与民意找到平衡的“司法裁判”才受到人们拥护,才会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