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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古籍整理成果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分歧较大,司法领域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确定古籍整理成果是“表达”还是“客观事实”,以及古籍整理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论文通过分析“古籍整理成果”与“古籍原意”的关系以及各类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认为:(1)“古籍原意”不是一种客观事实,而是有待整理者发现和创作的内容;(2)探究“古籍原意”的过程就是作者创作的过程;(3)古籍整理成果是古籍整理者对其探究到的“古籍原意”的一种“表达”,属于文字作品的一种;(4)应根据著作权保护的通行标准对此类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