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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下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下称《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