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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编辑同志,我于1966年11月初中毕业后进入市工艺美术生产合作社(后改为市工艺美术总厂)工作,1992年6月商调至市轻化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工作,同年11月被招收为国家合同制工人,当月补缴了1969年1月至1991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后按规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0年9月并于当月经原市劳动局批准退休,同年10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