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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0年,一位患有输卵管不通的A患者在B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症,就诊时A患者已经怀孕1个月左右,因为月经不规律,就诊时医生也没有检查出来,一直按妇科病为其治疗了近2个月,后来A患者被迫流产,胎儿没有保住。“治疗的目的就是为了怀孕,可怀孕了医生却没有检查出来”,A患者非常气愤,认为此情况一定属于医疗事故,就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由于院方不服,法院又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则变为“医生的诊断虽有不当,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结果,受理法院依据省级医学会的重新鉴定结论,驳回了A患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