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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过程存在诸多争议,但对它出台后所能发挥的作用,我们仍应保持较乐观的态度。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在西方国家经历了几百年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国是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到底应该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有些还并不十分清楚。又由于各种利益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设计尚不完备的情况。我们需根据当前的情况先做一些制度设计,同时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把大家同意的先确定下来,实施一个阶段后,总结经验,必要时再修改完善。
《物权法》中关于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的条款,是反映私权保障程度的关键。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给私人权利带来影响。经济高速发展时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但具体怎么征收征用,《物权法》不可能太具体,需要其他法律来规定。《物权法》应该着眼于规定征收、征用的理由。
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提出,公共利益的说法很模糊,能不能写清楚?实际上没有办法下定义,甚至描述也比较困难。也许我们只能在相关法律程序上设计得更严格、科学一点,由此来维护公民权益。
此外,关键是应该有一个通畅的争议解决途径。只要征收征用,就有可能引起不满,有争议是正常的,重点是应明确争议解决纠纷的途径。当前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引发的社会问题如此之多,与纠纷解决机制不畅有很大关系。
补偿问题是矛盾的焦点。《行政许可法》中已经涉及补偿条款,定成“依法补偿”。《物权法(草案)》在几次修改中曾经规定,“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给予合理补偿”。我很赞成这个提法,但后来的定稿中又没有了。我认为,现在关于征收征用的具体法律没有出台,用“合理”的兜底条款是可行的。
《物权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将其中的一些规则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征收征用问题,就需要立即着手制订法律。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登记。其他国家或在单独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在法院,或在行政机关登记。中国目前是在多个行政机关登记。《物权法》实施后,是否要把登记机关统一起来?这涉及公权力的划分。最好尽快出台一个登记办法,明确界定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等。如果没有这个配套制度,《物权法》就很难落实,甚至可能引起混乱。
过去我们强调经济改革,发现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情。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又把许多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推掉了。围绕《物权法》实施,有两方面需要注意:一是政府不该管的,应该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的,还是要放权;另一方面,也是目前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管的要赶紧管起来。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在西方国家经历了几百年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国是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到底应该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有些还并不十分清楚。又由于各种利益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设计尚不完备的情况。我们需根据当前的情况先做一些制度设计,同时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把大家同意的先确定下来,实施一个阶段后,总结经验,必要时再修改完善。
《物权法》中关于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的条款,是反映私权保障程度的关键。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给私人权利带来影响。经济高速发展时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但具体怎么征收征用,《物权法》不可能太具体,需要其他法律来规定。《物权法》应该着眼于规定征收、征用的理由。
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提出,公共利益的说法很模糊,能不能写清楚?实际上没有办法下定义,甚至描述也比较困难。也许我们只能在相关法律程序上设计得更严格、科学一点,由此来维护公民权益。
此外,关键是应该有一个通畅的争议解决途径。只要征收征用,就有可能引起不满,有争议是正常的,重点是应明确争议解决纠纷的途径。当前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引发的社会问题如此之多,与纠纷解决机制不畅有很大关系。
补偿问题是矛盾的焦点。《行政许可法》中已经涉及补偿条款,定成“依法补偿”。《物权法(草案)》在几次修改中曾经规定,“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给予合理补偿”。我很赞成这个提法,但后来的定稿中又没有了。我认为,现在关于征收征用的具体法律没有出台,用“合理”的兜底条款是可行的。
《物权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将其中的一些规则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征收征用问题,就需要立即着手制订法律。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登记。其他国家或在单独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在法院,或在行政机关登记。中国目前是在多个行政机关登记。《物权法》实施后,是否要把登记机关统一起来?这涉及公权力的划分。最好尽快出台一个登记办法,明确界定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等。如果没有这个配套制度,《物权法》就很难落实,甚至可能引起混乱。
过去我们强调经济改革,发现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情。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又把许多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推掉了。围绕《物权法》实施,有两方面需要注意:一是政府不该管的,应该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的,还是要放权;另一方面,也是目前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管的要赶紧管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