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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必须彻底破除单纯以比重高低来衡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传统观念,确立质与量统一的“主体”、“主导”评鉴观。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单纯以比重高低,来衡量、考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粗放经营,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我们要从质与量的结合上,来评鉴和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