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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免费让人搭乘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纯属车主或驾驶人的善意行为,是互相帮助美德的体现,被学者称之为“好意同乘”行为,也即好意施惠行为。在此好意施惠行为中,善意人对被搭车人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此好意同乘要达到的目的发生了改变,好意同乘行为在此时转化为侵权行为,受法律关系调整。被搭乘方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如果免费搭车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