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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3月某镇村民陈石等42户人家从个体户罗某处购进玉米种子,并按其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种植、管理。但是,玉米生长情况却与资料介绍的各项数据及性能不符,抽穗、成熟不齐。经有关部门核实,给陈石等农户造成减产损失18万元。案发后,罗某被农业主管部门没收了违法所得。陈石等农户为追讨经济损失,将罗某告上法庭,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某研究所原种场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罗某承担赔偿农户经济损失7.2万元,原种场承担赔偿农户经济损失10.8万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授权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规定。罗某没有经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便擅自经营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其在向某原种场购种时不核实该玉米种是否经过审定,有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就进行经营,对造成农户减产损失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关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也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家对种子的生产和经营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其道理就在于此。此案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在购买种子时,必须到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商家处购买,切莫贪图便利购买无证经营的二道贩子的种子,以免财产遭受损失。
郑玖威
隐瞒事实去投保 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情:某镇村民王某家中有一子一女,其女王红10岁,精神不正常,辍学在家。一天王红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音讯。王某心生一计,决定为其女购买祥和保险,万一出了意外还能获得一大笔保险金。王某在县中保人寿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某处为王红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为王某。在办理保险过程中,王某未告知代办人张某其女的现状,合同中被保险人王红的签字均由投保人王某代签,王某交纳了200元保险费。购买保险的第二个月王红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王红购买保险前已是精神不正常的人,故拒赔。王某一气之下,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55条又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警示:本案中合同上的王红签字均为投保人王某代写,其形式要件不符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条件,故该保险合同无效。王某为其女投保,未告知保险人的代理人王红精神不正常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情况,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白杨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示: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务院授权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规定。罗某没有经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便擅自经营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其在向某原种场购种时不核实该玉米种是否经过审定,有无种子生产许可证,就进行经营,对造成农户减产损失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关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也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家对种子的生产和经营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其道理就在于此。此案提醒广大农民群众,在购买种子时,必须到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商家处购买,切莫贪图便利购买无证经营的二道贩子的种子,以免财产遭受损失。
郑玖威
隐瞒事实去投保 竹篮打水一场空
案情:某镇村民王某家中有一子一女,其女王红10岁,精神不正常,辍学在家。一天王红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音讯。王某心生一计,决定为其女购买祥和保险,万一出了意外还能获得一大笔保险金。王某在县中保人寿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某处为王红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为王某。在办理保险过程中,王某未告知代办人张某其女的现状,合同中被保险人王红的签字均由投保人王某代签,王某交纳了200元保险费。购买保险的第二个月王红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王红购买保险前已是精神不正常的人,故拒赔。王某一气之下,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决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55条又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警示:本案中合同上的王红签字均为投保人王某代写,其形式要件不符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条件,故该保险合同无效。王某为其女投保,未告知保险人的代理人王红精神不正常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情况,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