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迟延交付包括两种情形:承运人未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在没有约定交付时间时,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在约定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迟延交付会给货方造成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迟延交付作出了明确规定,反映了承运人迟延交付责任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