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诱惑侦查已是广泛应用于诉讼实践的侦查手段.相应地,一些面貌和内容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犯罪(本文称之为被"诱惑"犯罪)出现在实体法领域的视野内,而目前对此却鲜见研究.被"诱惑"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应当不同于普通的犯罪,既要从刑事法理考虑,也要从政策角度衡量.对于"犯意诱发型"犯罪,应当作为无罪处理;对于事先有犯意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可以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减轻处理;而对于事先有行为的"机会提供型"犯罪则应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