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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之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存在如刑事规范体例尚未完备,邪教组织概念的法律界定不当,认定邪教组织的主体不明、程序性规定不足以及刑法规制邪教犯罪的范围有失明确等问题。应在刑事法条文中通过修增相应的条款形成完备的刑事法律结构体例,完善邪教组织的法律定义,明确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作为邪教组织的认定主体并建立健全相关程序。建议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改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执法罪、破坏守法罪以及破坏司法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