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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对于其术语之选取,当前主要有"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两种表达。这两种不同的表达,其差异实质上是由采用该术语的法域里时效各自不同的法律性质所导致的。我国受苏联民法学说的影响,采用了"诉讼时效"这一术语,但是这一术语不利于民法的体系化。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宜改称"消灭时效",以实现法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