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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在我公司所属县以外的省、市设立了八家配货点,并与当地的物流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公司把货物运到配货点或物流中心后,先在配货点或物流中心存放,然后再向各购买单位配送货物.我公司按季度向配货点和物流公司支付一定的保管费和运输费.请问我公司向配货点或物流公司移送货物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