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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档案室一般不收集不归档文件。《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应当归档的材料,是指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已经处理完毕、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