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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2年,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为实现这一目标,2005年卫生部在全国确立19家医院作为第一批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随后增加至50家,开始为期3年的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2008年初又确立42家医院为临床药师制试点医院,开始为期2年的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旨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药师准入和配备标准、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岗位职责及评价体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