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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公示公信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出台,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对不动产登记混乱的状态,但其仍然存在着尚未能系统解决的问题,诸如登记机构并未实现完全统一以及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等。文章力从分析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入手,探讨我国针对相关问题所需部属的必要工作,如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妨碍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条文的进行立改废,借此实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因应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