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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上并没有“以物抵债”的法律概念以及与其相应的制度体系,而实践中相关的纠纷却数见不鲜,各地法院针对类似案例,判决也多有不同。究其本质在于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的认定上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以消灭债务,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房抵债或其他物代替金钱之债等等。达成该协议是否有效,其是否违反了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流抵条款?还是应从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在正确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及物尽其用原则下,肯定其意义和效力?因此,对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就其是否违反了流抵条款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