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作用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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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聂树斌案”提示我们应借助冤假错案被纠正的契机全面深入认知律师的作用。从诉讼维度看,律师的职能在于实现控诉和辩护的平衡,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从社会维度看,律师职业的壮大有利于培育法治运行之社会基础;从政治维度看,律师参政有利于提升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能力。在以上三个维度中,律师分别呈现法律人、社会人、政治人三种角色,契合了法治建设的多重需要。
  [关键词] 诉辩平衡;社会基础;民主政治;国家治理
  [作者简介] 徐振增(1977—),男,河北黄骅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三 农治理法治化、市场主体法、财产法。
  [中图分类号] D9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198X(2017)10-0048-04 [收稿日期] 2017-06-18
  在“聂树斌案”中,律师作用呈现明显的两极:在侦查、起诉和一、二审及死刑复核中,律师被边缘化,未能有效阻止错案的形成;在申诉阶段,恰恰是依靠律师对案件的精心研究而使聂家人坚定了申诉信念,在长达十二年的时间里,律师们在遭遇“阅卷难”等执业困境后依然不计个人利益而前赴后继,如果没有律师们的“接力长跑”和“死磕”似的较真,司法机关就不会具有如此大的纠错动力与压力。1在近些年一些冤假错案被平反昭雪的背后,无不看到身负正义感而奔走呼号的律师的身影。律师推动冤假错案的纠正,其意义已超越个案本身,成为中国法治里程碑式进步的直接动力。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显然,现代意义的律师绝非我国传统社会中的“讼师”形象,其已肩负起宏大的法治职责。缺乏律师制度传统的中国社会,应当借助每个冤假错案被纠正的契机全面深入认知律师的作用,以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培育推动民主法治进步的社会力量。
  一、诉讼维度:
  实现诉辩之间的平衡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律师是“控诉——辩护”诉讼模式中的重要一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提出指控其犯罪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法律意见;法院居中裁决,在诉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吸纳合理意见,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的定罪量刑。“刑事诉讼庭审模式设置的初衷,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庭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保持诉讼双方力量大致平衡,进而实现诉讼目的。”[1]显然,控辩双方的平衡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量刑的基本前提,控辩之间力量的任何不平衡,都可能导致一方的合理意见被法官所忽视甚至被人为屏蔽。“律师和公、检、法人员作为法治建设的两翼,其在权利设置上应当基本均衡,否则法治将难以正常运转。”[2]因此,律师的作用绝非社会上所误解的“为坏人辩护”“替坏人说话”,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目标是实现诉辩平衡,在司法个案中推动法律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
  由于公安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手握公权,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并无任何公权力,二者存在天然的地位不对等,故提升律师地位应为实现诉辩模式正常运行的前提,依此检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上显然仍存缺陷:一是律师在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和力度上的保障不足。在“聂树斌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按照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师只能在侦查终结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查阅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才能查阅复制案件卷宗内容,这就使律师不能介入到案件的初始——侦查阶段,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充分了解案情,造成侦查机关完全“关起门”来侦查案件的局面,也就无从依靠侦查机关以外的力量避免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经过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订,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的权利,显然将律师的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律师仍无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对认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主要是申请侦查机关调取,而证据是否被调取完全凭侦查机关的判断和理解,这就极大限制了所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二是《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成为公检法机关追究“不听话”律师的“紧箍咒”,律师在进行“较真”“死磕”似的辩护时往往有所顾忌。三是律师在执业中仍普遍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如果司法机关对律师提出的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申请不予配合,律师并无相应的制约手段。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不足,打破了诉辩平衡,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获得充分有效的刑事辩护,律师不能有效制衡司法机关,这恰恰是当初聂树斌案形成错案的重要根源。因此,改革前述的制度缺陷,破解律师执业困境,是提升律师在司法个案中的地位,避免冤假错案进一步发生的当务之急。
  二、社会维度:
  培育法治的社会基础
  就法治运行的机理看,法治的要义在于保护私权规范公权,法治的社会基础需要公民具有发达的私权观念和尊法、守法、尚法的理性传统,需要社会各阶层和职业群体养成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需要公民社会的孕育与成熟。律师对于推进社会发展以构造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具有其他社会阶层和群体难以企及的重要作用:第一,从律师服务于社会的层面看,律师活跃于各个群体和社会阶层,在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当当事人利益代言人的执业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向当事人阐明、剖析其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义务,能够相对准确地界定其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因此,律师的执业活动不仅需要向当事人普法,还具有矫正当事人不当的私权观,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进而养成全社会崇法、尚法传统,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功能。第二,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与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体制内”的法律人相比,律师是天然代表社会的民权力量,他们不拿国家的工资,依靠自身的法律服务养活自己,独立于“体制”之外,故具有维护私权和监督公权、制衡公权的天然职业思維和动力。第三,律师作为专业化、精英化的职业群体,因其守法、尚法、理性的职业思维而具有强烈的公共精神和维护法治权威的使命观念,律师群体往往冲锋在推动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前线,是奉行法治的最忠诚、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当前,全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认知往往仅停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这一表层,在个别政府官员眼中甚至将活跃于拆迁补偿、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前沿的律师视为制造社会矛盾、鼓动老百姓给政府找麻烦的“调词架讼”者,律师依法执业中往往遭遇人身安全的风险,甚至在法律职业群体内部出现过法官在庭审中驱逐律师的事件。1因此全社会尤其是“体制内”的力量需要深入认知律师群体的社会作用,自觉维护和支持律师的依法执业活动。
  三、政治维度:
  提升民主政治与国家治理能力
  “综观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长河,还没有哪一种职业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比律师这种职业更为广泛,更为深刻和持久。”[3]西方民主法治发展历程中如此,中国近代史也不乏为政治进步而投身革命乃至献身的杰出律师。2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江平也曾经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向律师界发出“走向政治”的呼吁。理想的律师不单单是“法律人”,更应当是跳出“以案说法”局限,参与治国理政的“政治人”,因为在提升民主政治和国家治理能力方面,律师具有独特的职业优势:一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中的每个人均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权益主张,均具有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可能性,这使得律师执业活动具有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和职业群体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律师因而成为沟通政府和公民、国家与社会的最有效通道。二是律师群体具有崇法尚法的信念,并以法律思维养成专业、客观、理性、平和的职业特质,使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可过滤社会戾气,矫正社会中不合法的、极端的利益主张,成为避免民主政治异化为多数人暴政或民粹主义的有力屏障。三是律师因代为主张权利的执业活动而能够深入理解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对社会矛盾、社会利益的冲突具有敏锐的感知力、洞察力,也具有以法治思维解决矛盾、平衡利益纷争的丰富实践经验和能力。四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国家治理中的任何一项公共决策均涉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取舍,需要贯彻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律师所具有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素养,有助于公共决策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实现。
  当前我国的律师群体已经广泛参与到各种政治活动和国家治理中,但总体上看,律师群体的政治潜质仍尚未被充分利用和挖掘出来:一是参政途径仍较窄,主要体现于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即仅是作为本职业或界别的代表,律师担任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岗位领导职务或负责人的制度途径尚未建立,“有限的参政机会无法保证律师为其职业团体以外的其他事务建言献策。”[4]二是参政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在参与立法和公共决策中,律师往往是被作为顾问、专家的角色,律师的作用是否被重视完全凭立法者、决策者的偏好。甚至在很多场合,律师仅仅是充当政府处理应急事件或维稳的“救火员”,这就使律师很难主导立法或公共决策。可喜的是,当前我国已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表明党和政府对律师职能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律师参政的质量必将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结 语
  律师在上述三个维度中的作用,依次勾画了律师“法律人”“社会人”“政治人”三种基本角色。法治的实现需要从诉讼个案、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三个层面立体推进,律师作用的三个维度及其三種基本角色,完全契合法治建设的多重需要。因此,尽管当前律师群体中存在个别律师违法、商业化过重等问题,但就其职业作用看,律师实为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已引领中国的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期待中国的律师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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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韩荣营.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兼驳律师事务 所为中介机构之定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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