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的法律社会学解析

来源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ullige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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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委会的发展阶段  居委会从建立至今大致经过四个阶段:  1、初建阶段(1950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城市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名称不一的自治组织.最早以居民委员会命名的是天津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这一时期各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规模大小不一,职能混杂.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出台.1953年6月8日,彭真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①其后,中央批准了该报告.各地陆续建立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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