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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缘于权利,然而权利的性质不同导致救助的性质和特点也不同。建立在一般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救助是道义性救助,其特点是主观性评价的随意性和污名效应;建立在公民权利基础上的是制度性救助,其特点是规范性和科学性;在公共权利诉求下的是基本公共品保障,由此决定了基本公共福利对社会救助辅助作用。由吉登斯提出的新公民权理论将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从而奠定了积极救助的制度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