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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政; 财政支出; 政府采购
[中图分类号] F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3)14-0047-01
政府采购制度是各级政府为满足日常运转和为公众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程序、形式和方法,从市场统一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制度。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节省财政资金,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的消费行为,遏制腐败。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正由初创、试点阶段向全面推进、逐步完善阶段推进。但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制度,与国际上先进的制度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实现从“滞后”向“及时”转变
我国目前各级政府采购预算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中,造成全年的政府采购预见性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盲目性和临时性,采购计划往往无法顺利实施,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同时,由于一些地方财政收支矛盾较大,入不敷出,维持日常的运转已经捉襟见肘,导致可供政府采购的资金少之又少,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与效果的发挥。
为此,要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的现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其成为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全面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正实现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由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广,项目多,一时难以全部纳入预算。在实际编制过程中,可以通过抓大放小来突出重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2.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实现从“缺乏”向“完善”转变
政府采购不同于分散采购,是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府消费过程,其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操作程序,都应当受到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督。而且,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施行,也有赖于政府采购的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由于是刚刚起步,财政部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操作上,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是不力的,是松散的,无法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政府采购将逐步深入和大规模开展的情况下,必须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首先,要加快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配套法规,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重要补充,依法实行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其次,要建立重点采购程序的日常监督制度,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评审库制度、采购人员行为准则、政府采购行政投诉受理程序等。最后,要形成包括审计部门、检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在内的专、兼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队伍,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跟踪调查,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3.建设政府采购网络,实现从“零星”向“系统”转变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范围广、项目多,内容杂,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才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然而,我国现状是个别地方政府建立了地方性的,零星的采购网络,有的地方政府信息设施还很落后,甚至需通过零售市场进行采购,造成政府采购过程中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如“关系采购”、“地方保护”等,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研究开发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这个系统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窗,二是采购服务库,三是电子商务。目前,这几方面的开发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有的还在抓紧进行中。只有建立了系统的全国政府采购网络,才能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效率,并最终形成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
4.培育政府采购队伍,实现从“业余”向“专业”转变
政府采购是一项全面、复杂的工作,对知识性的要求很高。采购人员不仅要有财经、市场等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还要有建筑、工程、计算机等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有关招投标的程序、法规等。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的是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产生,有的是重新配备的,但都是较注重其是否具有熟练的财经知识,对其他方面知识的考虑较少,这样的政府采购队伍只能算是“业余”的。当然,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所有知识,因此,要形成一支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只有靠加强培训。
5.扩大政府采购对象,实现从“部分”向“整体”转变
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这一块却不是由《政府采购法》来调整,不属于财政部管辖,而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管辖。也就是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是两条腿走路,一条是财政部,主管行政性经费,采购的多是行政上的耗材,只包括极少量的固定资产的投资;另一条是计委、建设部,主管最主要的政府投资,也就是国外政府采购中最重要的公共工程投资、公共设施建设。这种不统一是由历史造成的。《政府采购法》制定时虽已考虑到这个问题,但也只能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是要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统一起来。如何统一,是今后《政府采购法》实施的一个重要任务。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 刘学侠
[中图分类号] F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3)14-0047-01
政府采购制度是各级政府为满足日常运转和为公众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程序、形式和方法,从市场统一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制度。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节省财政资金,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的消费行为,遏制腐败。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正由初创、试点阶段向全面推进、逐步完善阶段推进。但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制度,与国际上先进的制度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实现从“滞后”向“及时”转变
我国目前各级政府采购预算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中,造成全年的政府采购预见性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盲目性和临时性,采购计划往往无法顺利实施,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同时,由于一些地方财政收支矛盾较大,入不敷出,维持日常的运转已经捉襟见肘,导致可供政府采购的资金少之又少,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与效果的发挥。
为此,要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的现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其成为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全面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正实现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由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广,项目多,一时难以全部纳入预算。在实际编制过程中,可以通过抓大放小来突出重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2.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实现从“缺乏”向“完善”转变
政府采购不同于分散采购,是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府消费过程,其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操作程序,都应当受到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督。而且,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施行,也有赖于政府采购的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由于是刚刚起步,财政部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操作上,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是不力的,是松散的,无法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政府采购将逐步深入和大规模开展的情况下,必须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首先,要加快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配套法规,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重要补充,依法实行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其次,要建立重点采购程序的日常监督制度,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评审库制度、采购人员行为准则、政府采购行政投诉受理程序等。最后,要形成包括审计部门、检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在内的专、兼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队伍,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跟踪调查,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3.建设政府采购网络,实现从“零星”向“系统”转变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范围广、项目多,内容杂,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才能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然而,我国现状是个别地方政府建立了地方性的,零星的采购网络,有的地方政府信息设施还很落后,甚至需通过零售市场进行采购,造成政府采购过程中不规范、不合理的现象,如“关系采购”、“地方保护”等,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研究开发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这个系统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窗,二是采购服务库,三是电子商务。目前,这几方面的开发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有的还在抓紧进行中。只有建立了系统的全国政府采购网络,才能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效率,并最终形成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
4.培育政府采购队伍,实现从“业余”向“专业”转变
政府采购是一项全面、复杂的工作,对知识性的要求很高。采购人员不仅要有财经、市场等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还要有建筑、工程、计算机等各专业知识,还要掌握有关招投标的程序、法规等。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的是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产生,有的是重新配备的,但都是较注重其是否具有熟练的财经知识,对其他方面知识的考虑较少,这样的政府采购队伍只能算是“业余”的。当然,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掌握有关政府采购的所有知识,因此,要形成一支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只有靠加强培训。
5.扩大政府采购对象,实现从“部分”向“整体”转变
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对象应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工程这一块却不是由《政府采购法》来调整,不属于财政部管辖,而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管辖。也就是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是两条腿走路,一条是财政部,主管行政性经费,采购的多是行政上的耗材,只包括极少量的固定资产的投资;另一条是计委、建设部,主管最主要的政府投资,也就是国外政府采购中最重要的公共工程投资、公共设施建设。这种不统一是由历史造成的。《政府采购法》制定时虽已考虑到这个问题,但也只能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是要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统一起来。如何统一,是今后《政府采购法》实施的一个重要任务。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 刘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