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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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组成员:王孔赟,陈文峰,陈小萍
  
  摘要:在全面建设社会新农村的过程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如何制定支农惠农的金融政策,如何扶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如何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呢?本文对此做了调研,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供求特点、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借助“木桶效应”原理提出了金融支持海南省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构想。
  关键词:金融;新农村建设;调查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5-0076-04
  
  一、问题的提出
  
  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缓解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全面建设社会新农村的过程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如何制定支农惠农的金融政策,如何扶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如何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呢?针对这些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于2007年11月对定安县、文昌市2县(市)的100户农户进行了金融供求状况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经济二元化格局的逐步加剧使得金融支持“三农”呈不断弱化的趋势。进入21世纪以来,海南省农业部门与全国一样保持着对非农业部门的资源净流出。由于农业本来就属于弱质产业,再加上农村自身资本的缺乏,严重阻碍了海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如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变目前的现状,会直接影响到海南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文根据基层问卷调查的数据,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供求特点、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借助“木桶效应”原理提出了金融支持海南省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构想:以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新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为切入点,以新农村信用建设为依托,逐步构建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保障体系。
  
  二、海南省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特点及供给现状分析
  
  (一)海南省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特点
  1.资金需求量猛增。根据笔者对定安县和文昌市的问卷调查,贷款需求由传统农业生产向规模种养殖业转变。调查显示,农户在开展农产品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种养殖规模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增加,资金需求额度也由几千元发展到上万元、十几万元不等,这一倾向在不同经济类型的农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特色农业以及特色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量会不断猛增。
  2.资金需求周期长。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缺乏对农业公共物品的投入,导致了部分农村地区的饮水、卫生条件恶化,各县市镇公路没有明显的改观,电力、通讯、农田水利设施不足。因此,在海南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财政应加大对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讯、卫生以及农田灌溉等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力度。伴随着对农村基础设施领域财政投资力度的加大,对金融配套资金的需求也会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周期长的政策性金融的需求将更为迫切。
  3.资金需求多样化。海南省新农村建设同样离不开资金投入,而在资金投入上不可能完全依靠极为有限的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已成为支持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新农村建设,在商品流通、乡镇企业建设、农村道路以及住房改造、农村水利、大型设备建设和购置上,都离不开资金的需要和金融行业的支持。可以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
  (二)当前海南省农村金融的供给现状分析
  由于目前海南省完全意义上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现有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储机构等,农村金融生态体系还存在明显的功能不健全性和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缺位,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要求。二是农村金融中介机构缺位,制约了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非正规金融供给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并屡屡遭到监管部门的取缔和严打。目前,海南省农村金融机构可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前者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后者为补充形式。现实表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朝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和增加农民的收入作用明显趋于减弱,主要原因在于正规金融机构向市场化方向推进过程中导致了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已从农村地区撤出(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仅有农业银行保留个别网点),农村信用社因历史包袱沉重而普遍性经营困难,邮政储蓄成为农村金融资源向“城市化”转移的吸管。2006年底,海南省银行本外币各项存款1560.30亿元人民币,其中:储蓄存款812.18亿元,邮政储蓄存款120亿元,农村信用社存款95亿元。截至2007年底,全省邮储余额突破130亿元,比年初增加10亿元。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甚至出现了正规金融供给的真空,如定安县,2007年总人口32万人,有5万多农户,在农村的金融机构仅有1家总人数为93人的农村信用社,全县11个乡镇只有15个网点。
  2.农村金融工具供给单一。目前城市中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而广大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依旧单一,海南省大部分乡镇金融产品只限于存款、取款、贷款和一般的汇兑,交易通常以现金方式进行,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借记卡、ATM自动取款机在农村仍是新鲜事,城市中广泛运用的票据业务在农村也难以开展,更不必说在城市普遍推广投资顾问、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服务。农村证券市场发展更是缓慢,货币市场则有行无市,外汇市场根本无从谈起。保险在农村范围内的覆盖率极低,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保险更是严重短缺,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以及农业贷款风险缺乏有效化解的途径。[1]
  3.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约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信用社贷款的主要条件。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信用社不允许作抵押,致使涉农融资中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品,因而制约了信贷的获取;另一方面,由于处在改革过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存在着许多制度缺陷,比如贷款权限的上收、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观上造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萎缩。(2)农业风险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由于目前海南省农业经济基本上仍是“靠天吃饭”的脆弱经济,农业还主要靠两种传统的风险保障途径: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和保险公司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这两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都有其局限性。一是受到地方政府财力限制,二是目前商业保险规模小、方式单一,根本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在农业保险制度跟不上的情况下,必然会进一步加大农村资金的供求缺口。(3)农村土地制度的约束。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该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担保法》是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在农民普遍贫穷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是他们比较有价值的财产,而目前的法律却禁止了他们用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导致了更多的农民丧失脱贫致富的机会。因此,当前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必须在融资方面保障农民的权利。[2]
  
  三、海南省新农村建设中金融供求失衡的后果分析
  
  综上所述,海南省新农村建设对资金的需求特点呈现大量化、多样化以及长期化的趋势,而农村金融供给却面临主体缺位、金融工具单一以及制度约束的问题,供求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矛盾。
  (一)新农村建设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与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之间的矛盾
  货币资金是农村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血液。而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资金不仅“贫血”严重,而且“失血”也相当严重,主要在以下三个渠道大量流失:一是基层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上存的方式致使大量农村资金流向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截止2005年底,文昌市4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135663万元;2000-2005年平均每年上存资金22610万元,占各项存款余额的29.7%。二是邮政储蓄“贴水”揽储方式单方面转移了相当部分农村资金。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赢利动机的驱使下,把资金更多地投向获利机会较大的非农领域,从而使资金脱离农村。截止2007年10月底,定安县各项贷款5.08亿元,涉农贷款1.6亿元。因此,由于农村自身资本的缺乏与制度约束导致的大量“失血”将加剧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不足。
  (二)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多样化与农村金融品种单一的矛盾
  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困扰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瓶颈。农业经济要尽快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朝着“高资金积累-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模式发展,如果仅仅依靠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自身资金积累、地方财政支持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话,根本无法解决目前新农村建设对资金需求的多样化与农村金融品种单一的矛盾。因此,需要借助于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创新多种金融衍生产品来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是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
  (三)新农村建设对长期资金的需求与农村资金短期的短期性供给之间的矛盾
  新农村建设对长期性资金的需求将更为迫切。而目前海南省农村资金供给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农村正规金融对资金的供给。主要来源于农业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的粮食收购资金以及农信社支农贷款,这些贷款都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另一部分来源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对资金的供给,这部分资金主要是民间之间的相互借贷,基本上都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因而,目前农村资金供给基本上都是短期资金,这必然会导致新农村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
  (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之间不配套的矛盾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商业金融信贷投向高赢利性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之间的矛盾。农业是弱质产业,其自身固有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性,而商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不断调整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希望把资金投向效益好、风险小、赢利高的行业,这恰与农业效益低,风险大形成矛盾。二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方式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同农村商业金融集约化经营发展战略之间的矛盾。农村金融部门在向商业性转轨的进程中,为了提高经营集约化程度,制定了减员增效、撤并机构、收缩战线的发展战略,这使农业结构调整中的服务分散化与金融服务集约化成为一对矛盾。三是农业信贷政策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一个时期以来,在战略布局和资源分配上强调城市过多,关注农村过少,尤其是农产品短缺问题解决以后,发展重点向城市倾斜更加明显。
  
  四、加强金融对海南新农村建设支持力度的构想及对策建议
  
  现阶段金融支持海南省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诸多矛盾,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会导致新农村建设难以实现。为此,笔者从三个方面提出走出当前金融供求失衡困境的构想和建议。
  (一)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尽快构筑新农村金融生态体系
  1.完善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交易主体。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于2007年7月挂牌成立并开始运作。要以省农信社成立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信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农信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2.创新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交易工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力拓展基础性的支农金融产品。针对目前新农村建设对金融需求的特点,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努力提高金融电子化支农服务水平,全面推行支农客户经理制,加快延伸支农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二是积极开发支持新农村的金融组合性产品。可考虑将订单担保贷款、公司为农户担保贷款、农业动产抵押贷款捆绑在一起,以此来推动“公司+基地+农户”的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三是努力创新金融支农衍生产品。可考虑逐步推出各种农业保险、农业信贷保险、农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支农衍生产品,有效分散和规避各类农业生产风险和农业信贷风险。
  3.规范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制度环境。一是完善的支农政策环境。具体包括怎样合理引导资金进入新农村建设、制订并落实新农村建设的贷款财政贴息(地方政府扶贫贷款)政策、农业产业补贴政策和对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公司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健全的金融支农制度。适当下放对农业、农民以及新农村建设贷款的审批权,放宽支农贷款担保抵押条件和加大支农贷款额度;尽快制订支持新农村建设相关贷款的收益补偿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二)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糊而且不完整,产权关系紊乱,特别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寻租”现象,致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基于新农村建设的核心目标就是要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真正受益者。因此,笔者认为,要想农民真正受益必须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建议农村土地所有权像城镇土地一样,归国家所有,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改革为土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使之具有土地的收益权、买卖权、抵押权和继承权。
  2.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的交易机构,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运作的立法、执法和仲裁,保护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要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同时,要加快农村土地资本市场的建立,为发挥土地融资功能构造良好的交易平台。
  3.创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考虑先建立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二重保障方式,然后逐步过渡到以个人账户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来。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交易税收;二是农村土地转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转让人的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农户交纳一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尽快出台农村土地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继承、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
  (三)以新农村信用建设为依托,尽快构筑新农村信用保障体系
  1.加快信用立法,充分利用海南的立法权,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制订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通过立法制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守信者,打击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上有法可依。
  2.开展“诚信社会”建设,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道德保障。一是新闻舆论引导。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开设专题,大力宣传实施“新农村信用工程”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宣传创评标准和先进典型,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二是针对农村区域广、农业经济个体多的特点,在农村深入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的创建活动,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全方位推动农村信用环境建设。三是基层政府要在行政行为中率先垂范,塑造合格的信用主体,引导农民、乡镇企业进行规范的信用活动。
  3.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金融机构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优惠放贷政策,规定凡被评为文明信用单位的,可优先安排项目资金、支农资金、支农再贷款,并享受贷款证服务,享受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利率优惠,信用户可享受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3]
  
  参考文献:
  [1] 黄明理,黄辉.海南省农户金融服务供求状况的调查报告[Z].2007-06-18.
  [2] 谌争勇.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策略选择[Z].中国改革论坛,2006-11-17.
  [3] 李庆胜,安献章.推进信用村镇建设 方便农民贷款[N].金融时报,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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