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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所需材料的特点和管理需要,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方法可分为三类:1)施工单位自购的工程材料即乙供料;2)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即甲供料;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材料价格等,由施工单位负责材料的采购、保管、施工等即甲定乙供。
一、材料和设备间的划分困难
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讲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于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下面对甲供料的税务及会计问题做一下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
二、易产生的税务漏洞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甲供料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为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是由施工单位购买(即乙供),必然是包含在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而换成由建设单位购买(即甲供),只是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改变,所以“甲供料”必须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无论建设方对“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而言,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
但实际操作中,在“直接计入项目成本”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是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料”计人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该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料,一方面,即使在工程造价中已经取费提税,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单位不仅少交相关税金及附加,还截留了建设单位“甲供料” 税金,施工单位受益更大;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建设单位的主动权,对“甲供料”部分只计取施工单位的相关费用,而不计取项目的应交税金,最后的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未受损,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由于建设单位将“甲供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所以有些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该部分甲供料未按照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造价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就不可能取费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这样不仅逃避了“甲供料”应承担的税金,而且减少了施工方应计取的各项税费,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
如果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甲乙双方就会利用“甲供料”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为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三、“营业税”带来的结算不便
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抵作施工单位的往来账款,该部分销售给施工单位的材料成本最终只有通过其开具建筑工程发票才能进入工程成本,即施工单位必须将该部分材料价值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税务部门就能很好地将“甲供料”税收问题纳入监管的范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也就不能利用“甲供料”来实现偷税漏税。但,如果建设单位不将“甲供料”税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不会将该部分材料开票给建设单位。为解决此问题,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便之处,油气田企业目前结算“甲供料”有两种做法:
1.乙方单位如果是非油气田企业,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材料时,开增值税票或者按提供材料的金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签订合同时注明结算时提供营业税发票。这种方法优点是可以按照实际投资安排工作量,缺点是增加了5.5%的税负。
2.甲方单位将生产性劳务总承包给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油气田企业转包,分包给非油气田企业,结算时都提供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时注明结算时提供增值税发票。这种方法优点是不增加甲方的税负;缺点是安排投资时要留出一块增值税额,结算时又多出一块进项税额,使投资无法掌握,容易造成超支或节约一块基建项目资金出来。
四、结束语
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料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料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在工程结算材料所占比重很大,若能更好利用ERP系统平台,规范核算过程,加强监管力度,尽力发挥各部门职能,避免走过场,减少管理漏洞,以利于真实反映和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各种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曹春霞,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初探[J],财企通孔·综合(上),2009(04).
[2]张岩,工程材料核算方法的实施与应用[J],广东科技,2006(10).
[3]许可安,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和方法[J],山东审计,2000(3).
[4]校凤林、姚新、柳青,工程决算审核方法应用初探[J],财税与会计,2002(8).
[5]宋玉芳,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6(11).
[6]刘克伟,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5(22).
[7]高继云,浅析甲供材料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矿山机械,2008(22).
[8]霍晓霞、李强、吕国,基于ERP的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研究[J],鲥佘通孔·综合(中),2009(12).
[9]李波,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筹划[J],辽宁经济,2009(9).
[10]张志刚,工程项目的材料成本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4).
[11]陈晖,关于工程项目中材料成本管理的理性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0(14).
一、材料和设备间的划分困难
对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讲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于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下面对甲供料的税务及会计问题做一下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
二、易产生的税务漏洞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甲供料必须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为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如果材料是由施工单位购买(即乙供),必然是包含在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而换成由建设单位购买(即甲供),只是材料的购买主体发生了变化,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改变,所以“甲供料”必须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理论上讲,无论建设方对“甲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而言,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
但实际操作中,在“直接计入项目成本”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是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料”计人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该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料,一方面,即使在工程造价中已经取费提税,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单位不仅少交相关税金及附加,还截留了建设单位“甲供料” 税金,施工单位受益更大;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由于建设单位的主动权,对“甲供料”部分只计取施工单位的相关费用,而不计取项目的应交税金,最后的结果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未受损,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由于建设单位将“甲供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所以有些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该部分甲供料未按照工程计价程序列入工程造价的直接费或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就不可能取费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这样不仅逃避了“甲供料”应承担的税金,而且减少了施工方应计取的各项税费,从而降低了工程造价。
如果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甲乙双方就会利用“甲供料”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因为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
三、“营业税”带来的结算不便
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抵作施工单位的往来账款,该部分销售给施工单位的材料成本最终只有通过其开具建筑工程发票才能进入工程成本,即施工单位必须将该部分材料价值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税务部门就能很好地将“甲供料”税收问题纳入监管的范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也就不能利用“甲供料”来实现偷税漏税。但,如果建设单位不将“甲供料”税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不会将该部分材料开票给建设单位。为解决此问题,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便之处,油气田企业目前结算“甲供料”有两种做法:
1.乙方单位如果是非油气田企业,缴纳营业税,甲方提供材料时,开增值税票或者按提供材料的金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签订合同时注明结算时提供营业税发票。这种方法优点是可以按照实际投资安排工作量,缺点是增加了5.5%的税负。
2.甲方单位将生产性劳务总承包给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油气田企业转包,分包给非油气田企业,结算时都提供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时注明结算时提供增值税发票。这种方法优点是不增加甲方的税负;缺点是安排投资时要留出一块增值税额,结算时又多出一块进项税额,使投资无法掌握,容易造成超支或节约一块基建项目资金出来。
四、结束语
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料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料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在工程结算材料所占比重很大,若能更好利用ERP系统平台,规范核算过程,加强监管力度,尽力发挥各部门职能,避免走过场,减少管理漏洞,以利于真实反映和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各种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曹春霞,工程结算中“甲供材”会计核算方法初探[J],财企通孔·综合(上),2009(04).
[2]张岩,工程材料核算方法的实施与应用[J],广东科技,2006(10).
[3]许可安,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和方法[J],山东审计,2000(3).
[4]校凤林、姚新、柳青,工程决算审核方法应用初探[J],财税与会计,2002(8).
[5]宋玉芳,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6(11).
[6]刘克伟,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5(22).
[7]高继云,浅析甲供材料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J],矿山机械,2008(22).
[8]霍晓霞、李强、吕国,基于ERP的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研究[J],鲥佘通孔·综合(中),2009(12).
[9]李波,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筹划[J],辽宁经济,2009(9).
[10]张志刚,工程项目的材料成本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4).
[11]陈晖,关于工程项目中材料成本管理的理性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