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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为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缓解天然气供求矛盾,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附加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