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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贵州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前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红花岗区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