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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日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在立法上得到了落实。但是,公民作为社会中最庞大、最具影响力的群体,法律中却没有确认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阐述了我国立法将公民纳入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