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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改变了传统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使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保护出现困境。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要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的合理化为基本前提。本文从纳税主体权利税法保护的缺失入手,提出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新界定方案和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进行保护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