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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具有私法的性质,但也表现为明显的公法性。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内容在总的原则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精神,在适用法律中有优于民法的效力。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商法的性质是以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立法体例体现的。我国应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但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制定商法典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可把商法通则作为制定我国商法典的过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