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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保险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保险人在理赔之后届满诉讼时效无法向第三人追偿的情形以及为了维护保险人的相关利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7条的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仅向保险人而不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保险人可以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将代位求偿权提前的保险人,这是对代位求偿权权利性质的突破,是不合法理的。解决上述问题在不突破代位求偿权的同时可以借鉴“红线条款”、“周密保全条款”及其他相应措施,到达保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