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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请托说请、嘱托等干预司法办案,妨害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自唐以来的律典中便有相应的“专项规定”。从《唐律·职制·有所请求》到《大清律例·刑律·杂犯·嘱托公事》一脉相承,又有些沿革损益,体现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理念和不断进步的立法技术。及至清代,辅助法源逐渐增多,案例史料较为丰富,从中能够更好地观察到该律条的实施情况。反腐败是一项系统而长久的工程,不仅要惩治,更要重视预防,从源头上减少腐败产生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