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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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如何充分发挥作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管理犯罪,有效参与食品安全区域的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应关注的重点。本文通过分析,就如何追究食品安全管理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检察工作如何创新机制,参与食品安全区域社会管理创新进行阐述。
  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困境;因果关系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该罪进入刑法规范五年多来,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601件819人。这些案件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且渎职背后隐藏着贪污贿赂等犯罪,对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故有必要对该罪司法困境进行梳理,寻求对策以突破困境,有效打击及预防食品监管渎职行为。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困境
  1.线索发现难
  目前查处该类案件都是倒查发案,即食品案件事件大范围爆发后才发现监管者存在渎职行为。食品监管工作均是在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体系内进行,业务性较强,一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也不够,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同时群众知晓率低,难发现违规行为,更无法判断食品监管者是否构成犯罪并向司法机关举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销售食品的行为逐渐增多,新资源食品、转基因技术等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不确定性,有企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掺杂造假,鉴别成本高,增加监管和打击的难度。
  2.案件取证难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属于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对于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方面非常熟悉,自身又通常具有查处、询问的相关经验,因此反侦查、反审讯、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突破口供的难度远大于一般渎职侵权犯罪。该罪又与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事故紧密相连,而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潜伏性、延续性和隐蔽性,需要调查的环节众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
  3.案件认定难
  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难。
  (1)因果关系认定难。实践中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存在现实困难,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或损害的造成,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现象。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来说,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并非因为其直接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所导致,只是在原因和结果之间介入了监管者的行为,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并不是引发有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的唯一、直接或必然原因。现实与理论上的矛盾,导致监管者行为与“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追究其法律责任步履维艰。
  (2)结果犯导致入罪门槛高。在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中,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难以量化,原因在于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的是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特别是有毒有害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后,损失难以认定。该罪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为前提,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空白,没有对“其他严重后果”作出详细规定情况下,如案发时损害后果不符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条件,即使犯罪嫌疑人渎职情形明显、性质严重也难以将其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由于这些苛刻的结果要素,使得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入罪门槛过高,影响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4.查处工作开展难
  一些单位领导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从地方利益、政绩去考虑,片面追求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对出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倾向于将渎职犯罪降格为工作失误,内部消化。既掩盖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又掩盖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渎职问题。单位领导对反渎部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使许多渎职案件虽有线索却因无法深入调查而夭折。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困境之解决
  1.完善刑法规范
  (1)完善罪状描述,实现可操作性。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其他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的含义及具体标准,给司法实务以可操作性,以利于更好地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行为。
  (2)结果犯向危险犯转化,降低入刑门槛。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作为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
  (3)明确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认定。食品监管具有职责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有关联,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论此危害后果是谁直接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承担监督、管理失职的责任。
  2.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
  (1)转变侦查理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一是注意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线索。反渎干警应保持对渎职案件线索高度警觉性、敏感性,注意从群众日常谈论的焦点中发现、寻找线索。
  二是建立线人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可以对提供真实案件线索的群众给予物质上的奖励,提高人民群众对渎职犯罪的举报积极性。
  三是加强同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与新闻媒体定期沟通机制。发生事件后,新闻媒体的介入,容易获得事件的详细资料。
  (2)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联系和沟通。一是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优势。下级检察机关发现重大渎职犯罪时,可借助侦查一体化机制,采取上级交办、督办、提办等方式查办案件。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联系。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机制,如在查办渎职案件时可以由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
  三是采取“提前介入”新型侦查模式。在公安机关提前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
  (3)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建立惩防一体化机制。一是开设法律讲座、法制宣传、法律讲解。利用案例解析、法制漫画等形式重点讲解渎职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危害后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举报途径等。
  二是建立惩防一体化机制,定期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举办法制课、警示教育活动等。
  参考文献:
  [1]李忠诚.《论食品监管渎职罪》.《人民检察》,2011年第15期.
  [2]马荣春.《再论刑法因果关系》.《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陈逸舒(1986—),女,福建南安人,法学学士,现为南安市检察院反渎局助理检察员。
  (作者单位: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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