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层级性研究r——以临夏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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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要求和制度追求,也是行政保护的基础和政策渊源.国家立法保护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极大提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率和质量,但也带来了实践操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围绕国家、省级及以下地方性立法的层级性的构建,寻找在实际保护中存在困境的法制问题及出路,探索法律保护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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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无因性与表见代理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功能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授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范围与功能显著大于表见代理.但表见代理仍然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二者在适用范围、功能及路径上所存在的显著区别,使二者具有并存之必要.
目前,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对行政诉讼审理有很大的作用,所以我国行政诉讼中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并没有明确划分,使得在法院进行二审时,认为所有第三人都要参加诉讼.一旦法院没有依权通知第三人参加法院审理,这属于落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时就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不仅仅浪费很多司法资源,还为行政诉讼人员增添了经济成本.故此,分析和完善诉讼审理中必要到场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赌博是我国公安机关长期以来严厉打击的一项犯罪,其极易引起抢劫等其他财产性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对社会经济和秩序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以信息技术与传统犯罪结合的网络赌博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很容易接触到这类赌博犯罪,其日益猖獗给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但凭借现有的相关法律和侦查手段难以解决网络赌博的问题,对于目前在定罪量刑上的诸多不足和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该如何解决,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进行协同推进,尽可能早日将网络赌博这一危害社会经济和干扰社会和谐的“毒瘤”拔除.
法律的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一直是目的解释这一方法之中的两个重要却相互对立的组成部分.本文对二者各自的利弊与二者在实践中的互补之处进行了分析,着重关注了价值追求的冲突与二者各自价值追求的局限之处,并通过对二者在实践中适用时所受限制的对比,针对性地对二者适用时所需遵循的次序与应有限制提出了建议.
行政诉讼类型化对行政诉讼价值的发挥具有鲜明的积极作用,在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实现、监督行政权、规范司法权方面大有裨益.本文通过探寻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化模式,发现非法定化的模式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行政诉讼类型可划分为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三大基本类型,在此之下可以再划分下等级的诉讼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且两者之间的交集与分割一直都是法学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大众创新,进而推进社会进步等则是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之一,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难以适应当下不断变化的市场与法制环境,难以有效发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而随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逐步修订,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来保障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功能,这就使得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本文则主要对两者的概念、立法目的以及保护客体作出论述,并于此基础上探究
笔迹检验是确保文件真实性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切实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鉴定者经常会碰到书写人为实现某种特殊的目的,而在笔迹上采用多种的伪装手段.假如鉴定者难以明确或理解笔迹伪装所涉及的各种手段,将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准确性、有效性方面的偏差,给案件审理带来阻碍.因此本文结合笔迹检验的概念、过程及任务,探究司法鉴定文件中经常出现的伪装类型,提出笔迹检验鉴别的基本方法,以期提高司法鉴定文件笔迹检验的质量,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针对行政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的通知后,若行政违法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1]的情形时,行政机关不应囿于“瞻前顾后”“趋利避害”的执法考量,而应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至此,“责令改正”才会真正具有实质性效果,“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理念,才会真正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可以归入第三人侵权行为,故其应当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匹配.在该条规定中,可解读为导致该损害发生的危险源可全部归责于第三人过错行为.尽管在表面上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是直接责任人,但实质上其与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其与动物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因而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过错第三人追偿.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编》
住宅电梯噪声污染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在国家尚未出台住宅电梯噪声排放范围及限值适用标准的情况下,应优先参照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住宅电梯噪声进行认定,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选择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住宅电梯噪声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