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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