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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实行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