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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后现代主义理论,作品与作者人格没有必然的联系。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目的在于公示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与物权公示作用相同。著作权作为私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只要作者与著作权的受让人处于平等地位,作品署名权的自愿转让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作品署名权的转让问题值得理论上的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