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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顾了两个依法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剖析,从3个方面提出判定余下的有效投标是否具有明显竞争性的方法;介绍了亳州市解决“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工作实践,提出最好建立相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对该问题加以解决,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规可循;最后,从3个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